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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关于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司通[2016]18号【发布日期】2016.03.04【实施日期】2016.03.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进依法治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建立法官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彼此尊重、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新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于今年1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6]10号)精神,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利。严格执行查阅案件材料的各项规定,规范阅卷的工作流程,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阅卷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院参加庭审,凭有效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苏高法[2003]316号),开庭审理前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资格。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信用办《江苏省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加大诚信建设力度。要教育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代理,在庭审中保持和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依法表达代理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会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救济和保障联动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协调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工作的指导,经常邀请法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搭建信息互通平台。积极构建双向规范监督机制,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不依法代理、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的,要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的通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启动查处程序,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于每年年检注册工作结束后15日内通报给法院。要加强法官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之间的交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重点收集双方对审判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及加强队伍建设、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长效机制。

请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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