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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75号【发布日期】2016.04.11【实施日期】2016.04.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申诉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动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代理其表达诉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鼓励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其申诉。当事人未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或建议其委托律师代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信访接待窗口或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公布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及服务方式、范围,供当事人自主选择。

第四条 人民法院为律师代理申诉提供以下便利:

(一)开通免于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

(二)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申诉材料,接谈代理律师;

(三)对律师递交的申诉材料的审查情况,通过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反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加强与代理律师的沟通,与律师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申请申诉或再审条件的案件,代理律师认为案件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可以提请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评议。

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后,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错误或瑕疵,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七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但申诉人经济困难且所诉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依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共同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中选任律师,建立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供信访人或申诉案件的当事人选择。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工作站,由律师协会统一在律师库中安排律师参与值班工作。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律师接谈的,法官可指引其到值班律师窗口接谈,或建议当事人在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中选择律师进行代理或咨询。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阅当事人提供的信访材料或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申诉材料;

(二)听取申诉及来访者的诉求;

(三)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四)做好申诉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

(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中选择律师代理其申诉;

(六)协助履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瑕疵补正、化解纠纷、司法救助等书面建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对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邀请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应当取得信访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召开信访事项终结听证会15日前将拟终结事项的信访材料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寄送参与化解工作的律师,并告知听证日期及地点。

第十六条 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前审阅当事人的信访材料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二)按时参加终结案件公开听证会,并作为第三方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

(三)认为原审生效裁判存在瑕疵、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补正、纠正、司法救助等书面意见;

(四)认为信访无理的案件,在终结听证过程中发表意见并配合做好信访人法律释明工作;

(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听证纪律。

参与化解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律师,具有可能影响中立或公正等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七条 参与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律师可以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阅卷、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相关便利。

第十八条 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中的律师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中选任。

(一)律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规模;

(二)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能力强,能够为涉诉信访接待、解答、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曾经受到过表彰的律师事务所可优先选择。

第十九条 涉诉信访化解和申诉案件代理律师库中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三)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四)执业已满五年;

(五)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 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故意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

(三)煽动、教唆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

(四)通过给予承诺、明示或暗示与法院关系等方式诱使申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值班及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的律师提供必要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生活便利;

(二)提供必要的业务资料及业务培训;

(三)值班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派出的律师进行监督、指导;

(二)根据人民法院信访工作需求,指定值班律师,制订律师值班安排计划;

(三)加强相关值班及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律师的业务培训;

(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值班的律师按日发放值班补贴,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的律师按件给予经费补贴。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参与人民法院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的律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及参与信访化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对接律师值班及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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