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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0]7号【发布日期】2010.01.01【实施日期】2010.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事关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事关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思路和决策部署,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胡锦涛总书记还勉励江苏要抓住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在加快转变上下功夫、见实效,努力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经济增长的局面。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要求,对江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五个更加注重”和“五个着力”的要求,更加自觉地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经济结构调整

1.妥善审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促进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现代投资纠纷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所形成股权的司法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转移。妥善审理企业设立和企业兼并重组等产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维护企业设立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对于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行为不轻易认定无效,促进资本投入和流转。严格审查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资产评估的合法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企业内部治理引发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准确适用省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慎重采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增加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积极运用调解方法化解民营企业纠纷,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发展。

2.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案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结构中最富成长性的部分,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小企业经营秩序,减轻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中小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企业利息负担。依法正确认定中小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设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企业的不当收费、处罚等行政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中小企业债务纠纷,积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境。加强对涉诉中小企业的司法救助,放宽对涉诉中小企业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批条件,减轻中小企业诉讼负担。

3.妥善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件,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积极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或者与劳动者达成补偿或赔偿协议后拒绝履行给付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供法律保障。依法确认企业为吸引人才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制、股票期权激励、高额违约金等条款的法律效力,既要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又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科研生产秩序。妥善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金交纳和发放等劳动保障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既要鼓励、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支持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既要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的补偿等待遇。坚持意思自治与劳动法强制规定相统一,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原则,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解决纠纷,力促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实现互利双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等,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进行调查,要强化措施集中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活动。

4.妥善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严格按照省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和《关于切实加强涉及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相关内容的要求,准确把握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在依法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的同时,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消费者信心。正确认定消费合同效力,依法认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无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妥善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特别是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安居房的开发和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供给,扩大房地产消费需求。依法制裁虚假广告宣传、一房多卖、物业侵权、黑中介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稳定汽车、住房、旅游、通讯等热点消费,加大对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家政服务、金融理财、医疗服务等新热点服务性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个人住房按揭、汽车消费、教育助学、住房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信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维护信贷消费秩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刺激消费需求扩张,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5.妥善审理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引发的案件,服务城乡结构调整。妥善处理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因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引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既要依法支持城市建设,又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妥善处理农民以土地补偿金入股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投资权益,支持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促进农民向居民的身份转变,为农民向“股民”的转移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保、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制定指导意见,确保相关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6.妥善审理涉及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沿海开发案件,服务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密切关注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在司法领域反映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妥善审理徐州老工业基地遗留的矿区企业关闭破产、环境治理、失地农民安置等引发的纠纷案件,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对废弃矿地和煤矿塌陷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型企业特别是重点煤炭企业转型升级。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省沿海开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围绕连云港、盐城、南通地区产业发展的重点,妥善审理好涉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制造、风电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以及滩涂开发等产业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和引导沿海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调整升级。

二、保障产业结构调整

7.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服务发展高产、高质、高效的“三高”农业为目标,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保护,妥善处理农民自主创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活动,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合法流转。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种粮补贴等专项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大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金融互助组织等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和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8.妥善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促进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妥善审理现代物流、信息、教育、旅游、健康保健、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合理平衡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既要支持和保障现代服务业的自身发展,又要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纠正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判指导,尽快就保险、旅游等易发多发案件的审理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保险法适用中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意见,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水平。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将要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时有效化解旅游合同纠纷,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环境优化,为把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事关行业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促进服务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9.妥善审理金融和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现代金融业加快发展。健全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合议庭,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产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建立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机制,密切关注金融体系运行情况,特别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农村金融组织以及新设银行和各类担保公司的运行状况,对审判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新兴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既要注意甄别和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又要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0.妥善审理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司清算和企业破产制度是实现淘汰落后产业,抑制过剩产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要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省法院《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纪要》,充分发挥公司强制清算和企业破产制度的作用,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在企业财产处置过程中,要贯彻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推动集约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经济资源从落后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要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重整、和解申请,运用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帮助那些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国家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三、保障自主创新战略

11.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加大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等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加强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对服务外包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及时出台规范性意见,提高对服务外包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拓展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空间。

12.规范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的引进和转化利用。妥善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流转、应用和传播,减少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对“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制止科技开发和转让中的垄断行为,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创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贸易纠纷案件,支持和引导我省企业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吸收全球创新资源和最新成果,扩大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先进技术的来源。

13.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受理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经营者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但未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其他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单个或集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受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保护非法垄断行为受害者的民事权益,结合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探索研究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损失计算等问题,提高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审判水平。

14.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强化司法保护职能。切实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深入总结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外部协调机制,与行政和公安、检察机关就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保护中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健全利益平衡机制,准确适用等同判断规则、禁止反悔规则、捐献规则、现有技术抗辩、相同或近似商标判定规则以及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等侵权判定规则,准确界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努力寻求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平衡点,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激励创新的同时,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借鉴和利用。健全职能延伸机制,继续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南通经验”,将“南通经验”覆盖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开发区、商品城等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和企业集群,提高相关产业和区域内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健全宣传工作机制,不断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强化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15.依法采取各种诉讼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按照积极、慎重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加大侵权人的证据披露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要求侵权人披露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对于持有涉案重要证据的被控侵权人,责令提供其控制、掌握下的证据,依法制裁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审查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的讼累,增强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16.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在民事诉讼中,要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而支出的适当的律师代理费用,对于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应当根据权利人要求增加该部分赔偿额。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在权利人因举证能力所限无法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证据规则,能够推定出权利人的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要避免简单适用定额赔偿,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17.妥善审理各类环保案件,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正确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大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合理确定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份额和责任方式,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把握各种法定定罪和量刑情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有效扼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8.健全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护职能。根据各地环保案件数量和当地环保工作实际需要,设立环保审判庭、环保巡回法庭或环保合议庭,探索建立涉环保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机制,实行环保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保司法水平。建立环保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提高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认真贯彻省法院《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建立多元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在调处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尽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保障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9.妥善审理涉外投资纠纷案件,优化国内投资环境。妥善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吸引外资、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构建由司法、行政、仲裁、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加的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20.妥善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尊重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准确选择解决纠纷的实体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妥善审理货物买卖、加工承揽、外贸代理等传统外贸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合同守约方利益,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和提升我国企业和商品的国际信誉。妥善审理服务贸易进出口纠纷案件,规范企业涉外服务贸易行为,在支持我省企业大力发展对外服务贸易的同时,依法保护境外银行、证券、保险等经营机构在我省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合法权益,为我省对外贸易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妥善审理信用证、国际托收等对外贸易结算纠纷案件,严格遵守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准确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慎重采取信用证止付措施,维护国际贸易结算秩序和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良好信誉,畅通国际贸易结算渠道。建立外贸摩擦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外贸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分析外贸纠纷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提出对策建议。

六、深入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

2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的意见》和全省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现场交流会的精神,充分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深入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对于推动企业自身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去年以来全省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的经验,深入推广省法院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南京中院“三帮助五服务”活动、江阴法院“菜单式”法律指导、泗洪法院“法企文化共建”活动等措施,着力解决联系企业活动中存在的少数法院认识不到位、活动针对性不够强、联系范围不够宽等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22.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涉领域和企业为联系重点。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决策,结合当地党委、政府经济工作部署和当地经济特色,增加一批新的联系对象。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是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与我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有关的企业;三是金融企业,特别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互助组织、信用再担保公司、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等新兴的金融组织;四是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旅游、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和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企业;五是外贸企业;六是兼并重组企业,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七是产业集聚区企业,特别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以及大市场、商品城等高度集约化的企业;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改变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关注度不够的现象。全省各级法院要在4月30日前将新确定的联系企业名册报送至省法院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强化联系企业活动的工作措施。一是搭建联系企业新平台。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商业组织的桥梁和辐射作用,通过相关部门和商业组织推荐联系对象、组织培训班、提出司法建议等,点面结合,提高联系对象的针对性,扩大联系活动成果运用的覆盖面。二是不断丰富联系企业的形式和内容。通过挂钩联系、座谈研讨、问卷调查、文化共建等形式增进法院和企业的交流互动,及时了解企业在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大力开展法律培训、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寄送典型案例和风险提示等司法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三是加强信息分析研判的深度。对联系活动中搜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深度分析,归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向上级法院报送。四是强化对联系企业活动成果的运用。要将在联系企业活动中形成的司法建议、风险提示、典型案件等通过网络和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扩大联系企业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24.切实加强对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刻理解能动司法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内在要求,准确把握服务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局的切入点,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把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服务“三保”结合起来。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将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纳入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强化工作部署,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动员到位、措施到位,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二是要强化服务“三保”各项司法应对措施的有效落实。切实贯彻落实全省法院能动司法服务“三保”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研究解决服务“三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巩固和完善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应对措施,并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把服务“三保”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富成效。三是要牢牢把握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前瞻性和主动权。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更加注重”和“五个着力”的要求,密切注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反映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和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经济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共性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各地法院反映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尺度亟待统一的业务问题,省法院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

25.继续坚持和完善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法院要在总结去年服务“三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机制的基本内容、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掌握经济和产业调整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案件的跟踪指导,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工作指导。健全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对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重大涉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调动法院内外部资源,合力解决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重大涉诉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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