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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宁中法[2007]369号【发布日期】2007.12.24【实施日期】2008.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批的司法标准,建立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整体效能的有效发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07]344号)的精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程序性事项

1.案件的管辖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全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请示案件。

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统一审理该院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玄武区、江宁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审理各该院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2.案号的编制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编号为:年份+宁+知+民/刑/行初字第×号;

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统一编号为:年份+宁+民三终字第×号;

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二审案件统一编号为:年份+宁+民三+刑/行终字第×号。

3.司法统计

各基层人民法院每月将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司法统计和审判信息向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报送。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根据试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统计表格。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司法统计和审判信息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业务庭报送。

二、审判组织

4.合议庭的组成

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时,由刑二庭或行政庭的一名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般应由该法官担任主审,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担任审判长。

5.审判人员的选定

在本院刑二庭和行政庭分别指定一至二名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相对固定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6.案件的合议与讨论

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如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刑事、行政法官与知识产权法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庭共同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7.裁判文书的签发

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如案件的处理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裁判文书由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院长签发。

8.人员的管理

本院刑二庭和行政庭指定的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期间受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

9.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对鼓楼区、玄武区和江宁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10.刑事和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庭会同刑二庭、行政庭对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四、附则

11.联系小组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院宁中法审委[2007]6号《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联系与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予以废止,依宁中法[2007]204号文件成立的本院知识产权案件联系小组予以取消。

12.施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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