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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有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发文字号】苏法援[2000]第009号【发布日期】2000.06.21【实施日期】2000.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0年6月2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以“苏司援(2000)第008号”文下发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是我省继刑事审判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规定后的又一个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文件。现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有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联合通知》的现实意义

《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中心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的关系,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操作程序,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和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问题,在逐步形成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协调的刑事法律援助规范体系方面又进了一步,加快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

(二)《联合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从一定程序上避免发生对犯罪嫌疑人的诱供、刑讯逼供,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联合通知》从刑事诉讼程序上解决了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的问题,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效率。

(四)我省在转发《联合通知》时,还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其法定代理人自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外,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代其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此外,我省还对涉外和重大涉及国家机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规定由省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以确保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执行《联合通知》应注意的事项

(一)积极与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协调,争取早日就《联合通知》的具体操作规程达成共识,在运作机制和程序上要多理解、多磨合,使《联合通知》尽快落实到位。

(二)对人民检察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必须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其经济困难条件或者其他条件进行统一审查,法律服务机构不得私自接受申请。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返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援助人员得知后应当即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

(三)法律援助人员一定要充分运用好《联合通知》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有利条件,及时、准确地向检察机关反应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四)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抓住《联合通知》下发的契机,搞好宣传工作,既要向群众宣传又要向领导宣传,以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讲明《联合通知》客观上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压力,提升了法律援助的地位,为落实《联合通知》必须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倾斜政策。

(五)我中心将根据《联合通知》附件二印制有关法律援助的公函和文书,届时通知各地领取。

望各地在实施《联合通知》的过程中,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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