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2000]140号【发布日期】2000.04.28【实施日期】2000.04.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赔偿案件立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指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已经依法确认,可进入赔偿程序的,下同),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编号。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移交该院承担本项工作的业务庭审理。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后,移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

四、对经审查不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由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赔偿。

五、赔偿请求人不服立案庭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的,由立案庭负责处理;赔偿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提出申诉人,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

六、赔偿案件的案号,除仍按我院苏高法发(1999)29号文件执行外,再增加两种案号:

1、对该规定中编“法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赔监”案号;

2、对该规定中编“法检赔”案号的案件,如赔偿请求人不服,提出申诉,则编“法检赔监”案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