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检发诉字[1998]第3号【发布日期】1998.06.10【实施日期】1998.06.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高检院关于依法从严控制不起诉的要求,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切实把住不起诉案件质量关,现就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一)办理不起诉案件,应遵守由检察员承办、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听取侦查部门、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并记载人卷。

(三)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慎用不起诉决定,并一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自侦部门撤销案件;

(二)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仍不能定案的,一般应由自侦部门撤销案件。个别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案件,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确需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实行不起诉案件上报备案和审批制度

(一)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将移送起诉意见书、案件审结报告和不起诉决定书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专人审查。对经审查认为作不起诉决定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一律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后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报批不起诉时,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审批报告,检察委员会讨论笔录及全部案卷材料。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指定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全面审查,经集体研究,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不同意的,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管理

对不起诉案件,各地应逐案登记,建立台帐,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按照省院的要求,努力把不起诉率控制在较低的幅度内。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