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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发布日期】1996.10.07【实施日期】1996.10.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现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除持有经省和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律师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必须同时持有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发现未持“两证一书”或“两证一书”不同时具备者,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人员除外。

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或办公室具体承办。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的,免予登记。

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凭所在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年度注册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工作证参加诉讼活动。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管理关系或职业、行业关系的证明参加诉讼活动。

上述人员能否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认真查验公民受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其身份。发现应该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告知其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本地区公民参与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工作。对公民违反《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

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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