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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1995]108号【发布日期】1995.05.16【实施日期】1995.05.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我院交办的各类案件,大部分法院都能认真审查处理,按要求及时报告处理结果。但有部分法院对交办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有的拖延时间太长;对我院发函调取的案卷,部分法院不能及时报送,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为加强审判监督和保证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及时审理,现就办理交办案件和报送调取的案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中组法院接到我院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在三个月内办结,书面详细报告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因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说,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的,刑事申诉交办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在期满七日以前书面报我院批准;其它各类交办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将审理进度或不能及时办结的原因报告我院。

中级法院需将我院交办的案件转交基层法院查处的,应在接到交办函十五日内转交,同时报告我院,并负责督促基层法院在三个月内办结。基层法院办结后,应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核后提出意见,书面报告我院。基层法院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前款规定逐级报告我院。

交办函明确要求在具体时间内审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应在交办函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告处理结果。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经我院审查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裁定指定下级法院再审或函交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都应在一个半月内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及时报告我院。

三、我院各审判庭下级法院案卷,应将加盖庭印的调卷函寄送中级法院对口的审判庭。各中组法院在接到调卷函后,应将该案全部案卷(包括在基层法院的案卷)检齐,在十五日内报送我院调卷的审判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将情况报告我院。

我院直接向基层法院调取案卷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我院调卷函写明案件系最主同法院调卷的,下级法院应在接在调卷函后立即将全部案卷检齐报送我院。

四、我院调取的案卷如果在其他审判庭尚未归档,由接到调卷函的审判庭向该审判庭办理借卷手续,并在期限内将案卷报送我院。

案卷查找不到或案卷不齐的,应抓紧查找,经查找仍找不到或不齐的,应书面报告原因和查找情况。

五、对我院交办的案件或调取的案卷,既不按时报结或按时报送,也不报告原因的,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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