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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四十个问题(试行)

【发布部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破产案件的立案管理,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降低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徐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一)》,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破产案件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关于破产立案的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所在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人民法庭不得受理破产案件。

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徐州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5.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

7.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8.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9.“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2)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

(3)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10.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

11.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

(1)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2)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

(4)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12.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

(2)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三、关于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1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1)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务人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债务人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开办时投入的资金(或股东缴纳的出资)少于注册资金、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债务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债务人主管部门或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符合破产条件,终止清算程序并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债务人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时,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怠于履行破产清算申请义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主管部门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6)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由管理人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

(7)债务人转移主要有效资产至关联企业后申请破产,债权人申请追加符合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一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关于破产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2)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

(3)同意债务人破产的相关议决或批准文件;

(4)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名单;

(5)债务人职工名册和职工安置预案;

(6)债务人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7)债务人亏损情况的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财产使用权等)和对外投资情况等,并附债务人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9)债务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名称、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1)债权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债务人已经成立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说明;

(13)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14)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执行情况;

(15)职工代表名单;

(16)对于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已经落实的相关材料;

(17)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6.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破产申请书;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财务报告;

(4)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报告;

(5)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权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执行情况;

(9)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

(10)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1)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7.债权人申请其关联企业破产的,应当就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严格举证证明义务。

18.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明确具体申请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19.债务人系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经过债务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开办人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议决同意。

20.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议决通过以及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2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供职工名册,并测算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22.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申请破产时,其《破产预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议决通过。

《职工安置预案》应当明确具体并具实际可操作性,应当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债务人为非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方案。

23.关于《企业亏损情况说明》的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人要提供申请破产前的审计报告、说明债务人亏损的现状及主要原因、破产申请前的资产负债率。

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作出。

24.关于《企业资产状况说明》的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资产清单》中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列明,并对资产状况予以说明,如有无抵押、租赁、有无被职工或他人占用(租用)、有无被查封、执行,并附相关抵押、租赁、查封、执行的相关材料。对于土地使用权要说明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是划拨方式取得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并附有土地、建筑物的权属证明。

债务人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

债务人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

25.关于《已经成立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说明》的要求。债务人应当提供申请破产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附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26.关于《债务人涉及的担保情况》的要求。申请人要说明对外担保的形式、担保债务额、担保债权人的名称,并附相关担保合同等材料。

27.关于《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裁决、执行情况说明》的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涉及债务人正在审理或正在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情况说明。

28.职工代表应具备的任职条件:(1)讲政治、顾大局,思想进步,组织纪律性强;(2)享有政治权利,遵法守纪,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3)关心企业,热爱集体,有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4)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乐于助人,不谋私利,积极为广大职工利益着想,敢讲直言,与本单位职工关系融洽和谐,为广大职工所信赖和拥护;(5)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议事能力;(6)与破产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系破产企业在册职工;(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9.职工代表的结构比例。

职工代表的分配比例要合理,要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企业职工代表应由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

工人身份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性职工、青年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申请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企业中内退人员(含下岗人员)、有事实劳动关系(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人员较多的,该类职工代表的比例要与其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当。未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离退休职工可以选出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5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5人至1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10人至15人确定。

30.职工代表的选任时间。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破产申请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破产决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职工代表选任程序。并在申请破产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代表名册。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后,应当立即启动职工代表选任程序,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代表名册,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人民法院批准。

31.职工代表的选任程序。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应当换届的,要及时换届,换届后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禁止“当然代表”和“指定代表”。

32.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及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更正、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内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关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的条件

33.破产申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申请人未明确申请的具体破产程序,同时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

(2)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①债务人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②债务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而以企业法人名义直接申请破产的;③债务人被注销后申请破产的;

(3)债务人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

(4)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定第16条规定的材料;

(5)债务人不具有本规定第9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6)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债务人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

(7)债务人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职工安置预案》不明确、具体以及不具实际可操作性的;

(8)债务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破产前的审计报告的;

(9)债务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10)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

(11)企业法人清算程序终结前,清算组以债务人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且补充申报前已经向其他权利人分配部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12)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

34.债权人对于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于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且职工债权数额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在职工债权处理方案确定之前可以暂缓受理,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职工问题。

3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

(2)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的;或者虽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的;

(4)债权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且逾期清偿超过3个月的。

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与债务人间存在未结诉讼的,在诉讼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前,债权人不得提出破产申请。

六、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

36.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七、关于破产案件的破产申请费

37.破产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自2007年4月1日起,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38.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39.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

八、其他

40.破产申请因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交不实申请材料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管理人请求申请人承担因履行职责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申请人赔偿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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