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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1]214号【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推动全省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建立健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1、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组织广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服务群众,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等巡回审判活动,有利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让人民群众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司法的人文关怀,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亲切感和信任度,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2、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可以依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地方解决纠纷的资源,构建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可以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促进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是新时期发扬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巡回审判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建立人民司法事业的宝贵经验,是被历史证明的、正确的、具有蓬勃生命力的一项人民司法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将巡回审判工作作为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继承和弘扬优良司法传统,在新的起点上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的新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巡回审判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人民法院工作,不断拓展巡回审判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利、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巡回审判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两便”原则。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既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少讼累,又要便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2)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巡回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积极运用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充分借助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提高调解工作实效。

(3)坚持司法公开原则。巡回审判工作应当向人民群众公开,要积极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群众参与或旁听庭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邀请巡回审判当地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4)坚持案结事了原则。要通过巡回审判,大力提高广大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做群众工作、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用当事人“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不断提高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压降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实现案结事了。

(5)坚持群众认可原则。要将人民群众认可作为衡量巡回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评价,既重视个案处理的法律评价,又重视个案裁判的社会评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6、巡回审判案件的类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将巡回审判作为重要的审判工作方式。

7、下列案件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1)婚姻家庭、继承析产、赡养抚育扶养、相邻关系、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2)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

(3)涉及轻微人身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

(4)因当事人年老、残疾、疾病、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

(5)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

(6)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其他适合开展巡回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8、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

(3)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9、巡回审判的工作方式

(1)就地受理。人民法院在巡回审理期间,遇到人民群众要求起诉立案的,如果该请求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当即受理起诉;可以立即进行审理的,应当当即审理。就地受理的案件必须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2)就地调解。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就地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负责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综合运用法律、道德伦理和乡风民俗,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3)就地开庭。人民法院要坚持深入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所在地或者其他方便群众旁听庭审的地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4)就地宣判。巡回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到案发当地进行宣判。对教育、规范、引导公民行为具有典型积极意义的其他案件,也可以到当地进行宣判,并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宣判时应当邀请当地群众旁听。

(5)就地回访。巡回审理的案件,除即时履行完毕的以外,应当建立回访档案,定期安排承办法官做好回访工作。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策,认真做好判后释疑和调后执行工作。

(6)就地接访。在巡回审理过程中,遇有人民群众信访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要耐心接待。对人民群众诉求合理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着力延伸巡回审判工作职能

10、将巡回审判与收集民意相结合。对巡回审判案件的处理,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裁判时充分尊重当地的善良风俗与人情事理,使裁判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的认可。要在巡回审判中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和法官作风的意见和建议,将巡回审判的过程变成了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过程。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11、将巡回审判与矛盾排查相结合。在巡回审判中,要积极深入巡回审判点排查矛盾纠纷,不断加强与当地群众的沟通交流和与基层组织的协同配合,了解和掌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源头性的问题,分析矛盾纠纷的动向,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基层组织化解排查出的矛盾纠纷。

12、将巡回审判与大调解机制相结合。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过程中要主动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不断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支持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各行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巡回审判、参与调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与诉调对接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巡回审判中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地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

13、将巡回审判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人民法院应当选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或者当地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开展巡回开庭、巡回调解工作,将普法工作融入巡回审判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要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

14、高度重视巡回审判工作。巡回审判工作是全省各级法院贯彻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统筹安排,定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方案和机制,确保巡回审判工作取得成效。法院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职责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下大力气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巡回审判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15、加强巡回审判点建设。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两便原则”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确立巡回审判点的数量,不断推进巡回审判点建设。要紧紧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公安交警部门、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设立固定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点。要将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与诉讼服务站、巡回调解点建设相结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应实行“定时”、“定员”、“定职”的工作制度。定期指派固定的人员到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接待当事人咨询、来访、受理立案、预约巡回开庭审判等。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的接待时间、人员、职责应当以公告的形式通过媒体或在公共场所、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予以公示。

1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人民法庭的建设。要将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工作能力强、办案效果好、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布局规划,稳步推进人民法庭的恢复、新建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不断改善人民法庭的工作条件。

17、加强巡回审判的管理与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台帐。巡回审判工作台帐应当包括巡回审判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工作效果等情况以及在巡回审判中开展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的情况等。要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审判管理范畴。审判管理部门要将本院各部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纳入日常审判管理,定期进行通报。

18、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将巡回审判的案件数量、调解撤诉率、即时履行率等作为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考评和审判人员审判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作为法院评先和个人评优、奖励、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全省各级法院要结合各自审判实际,确定刑事、行政案件的巡回审判率并进行考核。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率,基层法院不应低于40%,中级法院不应低于20%,省法院不应低于10%,并应逐年提高。

19、加强巡回审判的物质装备保障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巡回审判工作实际,配备能够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车辆、移动办公设备、通讯工具和网络终端工具,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不断完善电子签章系统。并将维修、养护、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20、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调研。全省各级法院要针对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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