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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通中法[2011]163号【发布日期】2011.11.11【实施日期】2011.11.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和市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金融形势分析会精神,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为南通基本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提高民间融资风险司法应对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借鉴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的经验做法,密切关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维护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依法、积极、妥善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工作。加强诉前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诉讼引导、诉前调解、法院释明,积极引导争议各方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确保纠纷不扩大。一旦接到群体性、重大涉企诉讼,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涉诉情况,协助做好应对准备。

三、实行集中指定管辖。从有利于统一审理、有利于党委政府整体调控、有利于矛盾就地化解出发,对于影响较大的企业系列债务诉讼、执行案件,由上级法院统筹协调,指定由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企业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确保裁判尺度标准统一,债权受偿公平,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全面加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统筹协调,把握时机,权衡利弊,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对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先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裁判。

五、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妥善审理涉民间投资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纠纷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投资入股,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

六、坚持“以疏为主,疏禁并用”的原则。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规范、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个人或单位之间以自有资金非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为合法借贷,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率幅度内的,不作无效合同处理;对于经常性放贷甚至以此为业者以及约定利率过高,明显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予以收缴,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

七、依法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与公安机关建立民间借贷派生犯罪预防和惩治协调机制,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财产犯罪;严厉打击以民间“标会”等组织形式的集资诈骗犯罪,坚决打击暴力讨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以及涉黑犯罪行为,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八、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理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案件中,注意严格区别合法吸引民间资本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融资并重。

九、审慎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被告资金链断裂,有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行为的,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到现场采取保全措施。对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慎重采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保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就业稳定,促进生产效能。

十、切实讲究执行效果。站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等高度,审视涉企案件的执行效果。针对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既要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对于暂无履行能力但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应轻易拍卖处置企业赖以生存的不动产或生产设备,必须穷尽一切协调措施,穷尽一切和解方案。

十一、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程序维护经济稳定。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执行好因银根收紧、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破产清算、企业重组等案件。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启动重整程序,依靠党委政府,协调利益各方,尽量通过和解、重整的方式,促成资产重组,挽救并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十二、支持政府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加大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构建诉讼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十三、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通过司法的适度介入,推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防范风险意识。

十四、加强和谐共建。针对企业融资难,到企业走访、问计、问需,提供相关法律宣讲、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发展;积极参与排查资金链风险,做好预测和防范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协调配合,共同促进金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十五、加大司法建议报送工作。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对矛盾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要进行专项调研,提出防范和化解方面的对策。加强理论研究,创新思维,进一步探索有助于保障规范民间融资、净化民间融资环境的司法意见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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