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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2008〕18号【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04.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省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长沙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相邻纠纷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知识产权案件和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不属本次调整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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