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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8〕20号【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3.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参加,负责裁审衔接的具体落实、部门间的协作交流和日常工作联络,包括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形势、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实施业务指导、研究部署工作等职能。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召集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并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人。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各市州参照上述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三、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办案实践,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逐步规范统一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各市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应受尽受,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四、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

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对疑难复杂及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分析研讨,适时发布仲裁、审理指南,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办案指导。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广泛收集争议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五、规范受理程序衔接

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六、规范保全程序衔接

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七、规范执行程序衔接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劳动者可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直接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仲裁委员会提供先予执行裁决书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八、规范终局裁决程序衔接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申请后,经审查作出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应将撤销终局裁决的决定及时通报作出终局裁决的仲裁委员会。

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共同建设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和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数据共享平台,有效实现两个系统互联互通。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仲裁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案件信息。建立健全案卷相互借阅制度,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办案系统实现案卷网上查阅。

十、建立联合培训和督查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裁审衔接水平。要将裁审衔接工作特别是联合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业务经费预算,为开展裁审衔接联合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加强裁审衔接,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争议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途径。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抓好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就本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确保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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