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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妇女联合会,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湘教发〔2018〕23号【发布日期】2018.08.27【实施日期】2018.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最文明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和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提高师生和家长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增强各类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关注重点群体和对象,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场所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加强对受欺凌学生的心理安抚,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健全困难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家校联系机制,要特别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女、单亲或离异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女童的关爱和保护。

(四)坚持综治为策。充分调动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合力。

(五)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积极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学校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宣传学生欺凌的危害和恶劣影响,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2.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学校要完善“三防"设施,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要配备专职宿管员,女生宿舍宿管员须为女性;校内视频监控做到校园内重点场所、公共区域全覆盖,视频保存不少于30天;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加强心理咨询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建设,对特殊学生建立档案,对个别品行不端、行为不良的学生,要采取教育与矫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对一帮扶,联系其监护人共同开展教育。

要特别加强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管控。各地各校要完善管制刀具清缴及易燃易爆剧毒危化品管理责任制度,不定期开展检查和收缴工作,坚决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3.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各地要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落实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5.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防治纳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综治部门要对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区域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要充分发挥综治网格员、保安员、治安志愿者等力量,结合深化社区警务“五进"工作,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公安机关要在城市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置治安岗亭,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处置。要在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股)室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相关部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的教育教学按照国家关于课程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重点要加强法治教育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专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专门(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项目。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要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各地要把预防学生欺凌工作纳入教育督查内容,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到学校开展一次专题法治教育。

5.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及时报送学生欺凌事(案)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对舆情重点关注或社会反响强烈的校园欺凌事(案)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及时跟进,形成处置合力。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工读学校建设。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教育、引导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请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市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实施方案一同报送省教育厅。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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