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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发〔2016〕6号【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5.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4号)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依法稳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畅通维权渠道,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在立案窗口设立劳动争议案件的“绿色通道”,确保快速高效受理案件。对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案件,及时告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赔付等案件,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用工权。依法审理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争议等案件,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促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尊重企业内部治理,支持依法解除合同、合理调整岗位等正常经营行为,保护企业正当用工权益,支持用工企业按合同用工。

五、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并重理念。把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期利益、根本利益和企业发展结合起来。最大限度通过司法弥合双方具体利益的差距,促进在劳动者和企业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妥善审理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则、有发展前景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六、创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机制。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中基层法院,适当调整内部机构设置,整合审判资源,增设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庭或组成专门合议庭,推进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根据需要探索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方便劳动者和用工企业诉讼。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行小额诉讼制度和支付令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七、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对接。建立健全与劳动仲裁委联席会议制度、审裁例会工作制度,强化裁审沟通。促进提高劳动仲裁公信力,保障仲裁程序化解纠纷的作用。统一裁审尺度,减少裁后再诉案件的数量,有效提升仲裁与审判效率。

八、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省高院统筹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工作,推行劳动争议标准化办案,对多发性、类型化案件及时出台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九、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司法调解的范围,创新司法调解的方式,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企业工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依法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诉讼外调解的法律效力。推动诉讼和调解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方面有机衔接。继续推动在园区内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园区内的劳动争议纠纷。

十、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有针对性开展涉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强化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惩处。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创新执行模式,优化执行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十一、加强司法的延伸服务。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统计与案例分析,适时发布劳动争议状况评估与分析意见,推动劳动部门、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积极规范自身行为,实现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开展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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