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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3.16【实施日期】2020.03.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执行程序,网络安全管理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公正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拍卖财产尽职调查、点交,展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等材料的制作、上传网络拍卖平台,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负责,也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第三条 中级法院建立本辖区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每个中级法院建立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数应不少于该中级法院“辖区法院数+3”家,申请入库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数不足该最低数量限制的除外。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执行局负责。

第四条 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备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摄影摄像、信息技术、法律、拍卖等专业人才和一定数量的其他工作人员;

(五)能够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况的资料,并及时报告执行法院;

(六)具备每周7×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收电话(网络)咨询,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

(七)具备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移动执行App相联通的网拍辅助APP网络服务平台,能够对咨询、引领看样等网拍辅助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八)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必要时,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购买与网拍辅助工作规模、风险相适应的责任保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规定不得从事司法中介服务的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为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四)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

同一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申请加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向建立名单库的中级法院作出下列承诺: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伦理;

(二)严格按照执行法院委托书开展网拍辅助工作;

(三)服从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

(四)不得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中级法院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法院门户网站发布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准入条件、入库数量、入库程序、权利义务及可能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告的,应当在突出位置滚动显示,公告期限为30日。

(二)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中国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各中级法院应当成立网拍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对申请的辅助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入库机构名单。

网拍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由中级法院执行局、监察局、审管办及辖区执行部门负责人或专业骨干若干人组成,由执行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公示。各中级法院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

(五)备案。各中级法院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高级法院备案。省高级法院将全省各中级法院入库名单汇总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公布。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分别将辖区范围内确定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中级法院应当从本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基层法院应当从所辖中级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拍卖标的物位于执行法院所在市州管辖之外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第九条 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一案一委托”的方式选择网拍辅助机构;也可以采用一次概括委托的方式,选择1-3家网拍辅助机构约定一定时间的服务期间。一次概括委托的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按照“一案一委托”方式选择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采用随机方法;一次概括委托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十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服务期间、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和违反委托书的责任等内容。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开展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自接收到执行法院委托书后2日内提出申请,委托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一条 网拍辅助工作的期间,委托书有规定的按照委托书的规定,委托书没有规定的,自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之日起,至财产拍卖、变卖程序结束之日止。

执行法院需要网拍辅助机构交付、交割拍卖财产的,网拍辅助工作至财产交付、交割完成之日止。

第十二条 下列拍卖辅助事务,执行法院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一)辅助拍卖财产尽职调查,制作《拍卖财产尽职调查情况表》,提交执行法院审查。

(二)辅助制作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

(三)制作描述、说明拍卖财产情况的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提交执行法院审核。

视频、照片、文字说明应当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情况,不动产应包括不动产权证,建筑、登记时间及面积、位置、朝向,瑕疵、权属、权利瑕疵、占有使用等负担、税费,限购政策,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情况;动产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现状、瑕疵、品质,权属、权利瑕疵、占有、权利负担等情况;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其他财产权应当包括权属关系、份额比例、处理程序、权利负担、主体资格条件限制等情况。

视频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祯。

(四)上传服务。将拍卖、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裁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财产评估、询价报告,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

(五)接受咨询服务。通过电话、微信、网拍辅助平台及网拍辅助App接受意向竞买人、竞买人拍卖事项咨询,回答拍卖事项相关疑问。

网拍辅助机构接受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咨询应当同步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六)引领看样服务。引领竞买人现场查看拍卖财产或者与拍卖财产有关的相关材料。

引领看样应当同步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七)提供保管服务。拍卖财产需要保管的,妥善保管、保存及现状维护拍卖财产。拍卖财产内有非拍卖物品的,辅助执行人员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

(八)对需要拍卖的财产,辅助定向、网络询价和网络委托评估。

(九)辅助办理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交割。

(十)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的其他拍卖辅助性事务。

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的,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裁定或者决定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的,应及时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停止拍卖辅助工作,并将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裁定书等相关文件按执行法院指示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

暂缓拍卖、中止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暂缓、中止拍卖情况要求网拍辅助机构在3日内把拍卖标的物档案、不动产钥匙等相关材料、物品交还委托法院。撤回拍卖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在3日内把拍卖标的物档案、不动产钥匙等相关材料、物品交还委托法院。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网拍辅助事务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

以“一案一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拍辅助事务完成以后30日内支付,以“一次概括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按月支付。

网拍辅助服务费的收支及管理,参照执行案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应当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进行,由执行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分管执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接受驻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网拍辅助服务费的收支凭证及审批文件应当分别存入会计和执行案件卷宗,以及相应的电子卷宗。

第十五条 网拍辅助服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变卖)财产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以物抵债的,网拍辅助服务费由接受该抵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以“一案一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网拍辅助服务费由执行部门和网拍辅助机构协商确定价格。

以“一次概括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网拍辅助服务费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网拍辅助服务费应当根据网拍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案件计取,但不得高于本办法附件《网拍辅助服务费指导价格》确定的价格上限标准。

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最大化实现财产拍卖价值的目的选择整体拍卖、集合拍卖或单品拍卖。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但可以支付网拍辅助机构在网拍辅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拍卖、变卖财产的;

(二)执行法院撤回拍卖变卖的;

(三)流拍、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

被执行人除前款规定的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支付网拍辅助实际发生费用的,可以不予支付,但应当在网拍辅助服务委托书中告知网拍辅助机构。

执行法院自行负责网拍辅助工作的,不得收取网拍辅助服务费或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应当对入库网拍辅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进行更新。

中级法院每年3月底前,对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综合评估报告,评定评估等级。评估等级分AAAA、AAA+、AAA、AAA-、AA。

评估报告和评估等级应当报告省高级法院,并在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网拍辅助机构的中级法院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丧失本办法规定的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辅助名单库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网拍辅助服务业务的;

(四)办公场所变更或者人员联系方式变动不及时向委托法院报告,影响辅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经委托法院提出不予改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退回委托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受委托事务或者完成的网拍辅助事务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八)将受委托辅助事务委托或转包给他人的;

(九)不如实全面告知拍卖财产情况,或者捏造、虚构事实,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等阻碍竞买人参与竞买的;

(十)与当事人、竞买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的;

(十一)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机构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三)向当事人、竞买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四)泄露知悉的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其他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的;

(十五)不服从人民法院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的;

(十六)连续两年综合评估等级评定为AAA-以下(含AAA-)的;

(十七)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影响网络司法拍卖正常进行或者对人民法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应当将其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除名的情形。

第二十条 执行法院发现名单库中的网拍辅助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建立名单库的中级法院报告,建立名单库的中级法院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并在45日内完成核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网拍辅助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上级法院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实网拍辅助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建立名单库的中级法院立即将相关网拍辅助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事务违规举报电话。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针对举报线索,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5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人民法院对举报不实的举报人应当进行教育,对借举报之名恶意竞争或妨碍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依法惩处或者移送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中级法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省高级法院,并通知所辖基层法院和本院受委托确定为其进行网拍辅助事务的市(州)外执行法院。

正在进行网拍辅助事务的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执行法院应当终止对其的委托,并在3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执行法院在重新选定网拍辅助机构前,已经进行的网拍辅助工作不能停止的,应当监督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继续完成相关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省高级法院、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中级法院应当在门户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五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由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网拍辅助机构,五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五条 中级法院作出不予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或将网拍辅助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相关网拍辅助机构,并说明理由。相关网拍辅助机构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10日内向该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中级法院收到网拍辅助机构复议申请,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经网拍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复议的网拍辅助机构审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辅助机构数低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低数量的,相应的中级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增补。

增补网拍辅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由于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股东及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导致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给执行法院、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竞买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平台提供者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描述、说明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不能实现的;

(三)接收咨询、引领看样过程中提供虚假、错误信息,遗漏重要信息,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由于网拍辅助机构原因,导致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竞买资格的人竞买的;

(五)网拍辅助机构有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妨碍或阻止竞买人参与竞买的;

(六)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办法规定购买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七)其他因网拍辅助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给执行法院、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因网拍辅助机构的工作过失,致使拍卖财产损毁、灭失,或者价值减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动产需要仓储、保管、运输的,可以一并委托网拍辅助机构进行,也可以单项委托具备专门场地、专业设备条件、专业人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该项工作;对费用支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支付。

第二十九条 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指导、监管、考核全省法院的网拍辅助事务委托工作。省高级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委托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从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

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指导、监管、考核本辖区法院网拍辅助事务委托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院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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