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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全省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发文字号】湘高法组〔2020〕19号【发布日期】2020.04.21【实施日期】2020.04.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法院廉政风险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廉洁等行为的可能性。

第三条 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是指针对不同廉政风险,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等方式,依规依纪依法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法院廉政风险防控主体包括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

第五条 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应突出法院工作特点,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能够覆盖重点工作和主要工作流程,实现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审判执行、法院管理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第二章 廉政等风险点

第六条 法院各类人员共性廉政等风险点:

1.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违反纪律规定公开发表影响司法公正的言论,或者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不当信息;

3.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4.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违规使用公车、警务车辆;

6.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和铺张浪费;

7.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办案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

8.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9.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0.依法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11.利用职权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12.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13.违反规定利用在法院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1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

15.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说情或打听案情;

16.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为民落实不到位,面对群众缺乏耐心,对群众诉求漫不经心,遇事推诿扯皮、消极应付,慢作为、不作为,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舆情或其他严重后果、不良社会影响;

17.不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8.涂改、隐匿、偷换、损毁、丢失证据材料或相关材料;

19.其它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七条 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廉政等风险点:

1.开展思想政治建设不力,未有效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在抓党的建设上存在失职失责情形从而导致党的建设弱化或缺失;

2.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要案件处理或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司法不公现象和司法腐败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

4.履行审判管理主体责任不力,未落实院领导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5.违规过问案件、插手具体案件办理;

6.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判长、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成员;

7.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

8.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9.违反规定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要求合议庭复议超过规定次数;

10.违反规定要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11.违反规定签发裁判文书。

第八条 庭处室负责人廉政等风险点:

1.违反分案规定,随意指定分案或随意变更承办人;

2.无正当理由变更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参审法官;

3.泄露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

4.不履行审判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5.违规过问案件、插手具体案件办理;

6.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

7.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8.违反规定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要求合议庭复议超过规定次数;

9.违反规定要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10.违反规定签发裁判文书;

11.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瞒案不报、为案件说情打招呼等。

第九条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执行权,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按照权力运行的不同阶段,划分权力运行风险。

第十条 法官在立案程序中廉政等风险点:

1.违反立案登记制,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拖延立案、阻挠立案的;

2.依法不应立案而违规立案或明知其它法院已经立案又重复立案;

3.违反地域或级别管辖规定“抢”立特殊案件;

4.与当事人、代理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5.立案后不及时移送案件,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及办案效率,或违反规定分流案件;

6.为不符合减缓免条件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执行费用;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涉诉信访案件中可能引发突发事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未及时评估预警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廉政等风险点:

1.违反规定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故意不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

2.违反规定采取或怠于采取委托评估、鉴定、勘验等措施;

3.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拘留、罚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4.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

5.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

6.违法超审限,或不按规定办理延长、扣除审限审批手续,故意拖案、压案;

7.合议庭成员违反规定,互给人情,相互妥协,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拖延或不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

9.不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案情;

10.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申请撤诉;

11.不遵照合议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形成的决议制作、审核裁判文书;

12.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

13.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依法提请再审或者对不具备再审条件的案件却违规提请再审的;

14.在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中为当事人通融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操纵结果;

15.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移交案件,或不及时向下级法院退卷,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及办案效率;

16.违反程序和规定开展涉外司法协助工作;

17.违反规定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的;

18.明知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19.其它枉法裁判行为。

第十二条 法官(执行员)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廉政等风险点:

1.违规处置涉执资产,违规进行司法拍卖;

2.不按规定管理执行案款;

3.在执行审查、执行实施、执行监督环节中谋取私利;

4.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案件等不规范行为;

5.外出执行案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或由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

6.依照规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而不报告;

7.违反规定不按时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或限制高消费惩戒;

8.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作出不予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或决定,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

9.违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或以执代审;

10.违法超执行期限、审查期限、复议期限,或不按规定办理延长审限审批手续,无故拖延执行;

11.对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复议、信访,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12.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执行款物,或截留、挪用执行款物,或处置分配涉案款物;

13.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违规进行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款物等强制执行措施;

14.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5.不执行上级法院有关执行监督的裁定、决定等。

第十三条 法官助理廉政等风险点:

1. 违反规定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调解;

2. 违反规定或违反法官的授权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3. 违反规定或违反法官的授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中的业务性工作;

4.违反规定或违反法官的授权要求进行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5.违反规定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的;

6.其它不服从合议庭和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权或怠于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书记员廉政等风险点:

1.不及时、不如实录入案件信息,庭审、合议记录内容不全,出现重要内容的漏记、错记;

2.拖延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

3.拖延送达或不按规定送达;

4.不及时对已结案件档案进行归档;

5.未经审判人员同意私自复印案卷材料;

6.不服从合议庭或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权或怠于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廉政等风险点:

1.不按规定选定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审查不严,徇私入册;

2.串通鉴定、评估机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拖延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廉政等风险点:

1.不按规定押解、看管被告人、罪犯,造成被告人、罪犯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的;

2.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刑事被告人家属,通风报信或违规代为传带物品;

3.泄露所参与的对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活动的工作秘密;

4.违反规定出借、出租、使用武器、警械或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5.违反规定办理警车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涉及人财物的管理,依据司法行政各类岗位、各类人员工作性质,划分权力运行风险。

第十八条 干部任用管理方面廉政等风险点:

1.在干部选拔任用和晋职晋级、晋衔、干部调配、干部任免过程中,泄露干部酝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对拟提拔干部公示期内、在职干部年度考核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拟提拔的干部填报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不认真查证,不如实向党组汇报;

3.违规改动、抽取、添加干警档案材料,传播人事档案信息;

4.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

5.利用公务员招录、干部培训、晋职晋级、晋衔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政务管理方面廉政等风险点:

1.违反规定使用法院印章,违反规定出具介绍信;

2.违反规定复印、出借卷宗、档案或文件,或违反规定为他人复印卷宗、档案或文件资料提供方便;

3.泄露、丢失机要文件,泄露法院涉密的工作决策事项;

4.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5.不按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

6.违反规定办理接待事项;

7.违反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或者选定培训机构、培训场所;

8.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新闻报道。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廉政等风险点:

1.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

2.不严格执行资产出售、报废、评估、核销、上缴等制度;

3.在管理、保养、维修车辆过程中徇私舞弊;

4.不认真履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费装备分配、财务报销方面廉政等风险点:

1.违反规定分配经费、装备设施或徇私、徇情分配经费、装备设施;

2.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对财务票据审查不严或违规审批使用经费;

3.未经批准超预算、变更预算。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方面廉政等风险点:

1.不按规定进行资产采购申报和编制计划;

2.不按从严、从实原则严格把关、审核采购预算,致使预算价格明显偏高;

3.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验收、调拨物资;

4.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进行招、投标或不认真履行询价、比较职责,致使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

5.在物资、服务采购和公务接待中,违反规定进行利益输送或收取回扣贿赂。

第二十三条 审判管理廉政等风险点:

1.泄露不宜公开的审判数据信息;

2.泄露审判委员会工作秘密;

3.虚报、编造、删改司法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廉政等风险点:

1.不按规定受理或处置当事人的申诉和控告;

2.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被举报人;

3.泄露纪律审查工作秘密;

4.私自藏匿、销毁、丢失举报或信访材料;

5.廉政监察员不履行职责或发现所在部门违纪违法情况不及时报告。

第三章 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院长、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单位、分管部门和本部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层面范围内的风险防控管理负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察局(处、室)对全院廉政风险防控负监督、组织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人员共性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约谈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下级法院主要负责人到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工作登记备案制度等,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

2.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引导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守住用权、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

3.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法院干警严守党纪国法,自觉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4.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加强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部门廉政监察员的职能作用,抓好内部廉政制度的落实,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氛围;

5.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法院《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防止内外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确保廉洁公正司法;

6.加大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作风纪律检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作风纪律检查等方式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结果运用,实现成果转化;

7.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廉政风险隐患抓早化小,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院党组要切实担负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

2.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事件处理和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

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审判执行工作各项纪律,扎实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强化日常监督、教育和管理,对不廉洁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5.强化审判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院领导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

审判委员会委员严格履职,自觉遵守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定及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庭处室负责人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分案规定,符合指定分案或变更承办人的情形应在办案系统留痕并注明理由;

2.强化审判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3.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需要变更案件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告知当事人变更理由;

4.健全合议庭办案机制,严格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5.完善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制度,防止合议庭成员长期共事,形成利益共同体,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发生;

6.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管控和案件审限管理,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开庭、宣判、送达、结案、归档等各个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检查、督促、通报,从源头上杜绝超审限案件;

7.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对类案的指导与监督,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8.规范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并逐步减少请示案件数量;

9.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持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重点开展好案件质量双向评查;

10.坚持执行重大事项合议制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审查权相分离的办案原则,强化权力制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11.做好执行信访审查处理工作,通过对重要执行投诉的分析研判,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实现监督常态化;

12.加强执行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执行款物管理规定保管、处置涉案财物;

13.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应用,确保审判、执行公开透明;

14.强化审判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并作为评先选优、晋职晋级、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法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接收诉状或其它诉讼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严禁有案不立,严禁拖延、干扰立案或编造虚假案件;

2.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科学分案机制,不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3.加强立案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防止诉权滥用和虚假诉讼的发生;

4.依法采取各项保全措施,禁止权力滥用;

5.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

6.规范庭审活动,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提高庭审驾驭能力,依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审判辅助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明确审判辅助工作流程规范,细化工作标准及事项,落实岗位责任;

2.加强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2.加强司法技术辅助信息化应用,提高司法技术辅助质效;

3.建立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等中介组织公示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司法警察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强化司法警察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廉政意识;

2.建立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执行及重大警务活动中的制度规范,严格按程序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装备,全程纳入监督;

3.做好安保、值庭、押解、看管、执行、信访处置等重大警务工作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实行党务、政务、审务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

2.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人事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公正的干部选任机制;

3.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招录、遴选、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工作,按规定公示,全程接受监督;

4.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线上、线下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信息安全;

5.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

6.严格执行《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7.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及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每半年向党组报告一次财务支出情况;

8.建立司法装备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和机关纪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小组,夯实主体责任,加强程序和过程的全程监督;

9.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违纪必究。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全程留痕、动态预警、实时防控的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体系。

第三十五条 建立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发现审判执行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不廉洁的隐患或行为,应及时、主动向部门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以便有效采取防控措施。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察局(处、室)在工作中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通知风险所涉部门、个人及其分管院领导,要求其尽快整改。相关部门、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对要求整改仍不改进或拖延整改的,可以约谈、质询有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法院廉政风险防控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及时通报。

第三十七条 建立法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机制,对情节严重、涉及重大问题的事件,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监察局(处、室)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程序提请党组启动追责程序。涉及违纪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由监察局(处、室)按有关规定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对责任法官进行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排查、梳理、细化本院、本部门廉政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防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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