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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湘高法发〔2020〕22号【发布日期】2020.10.14【实施日期】2020.1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现就湖南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

1.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重大意义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陕西、山西、湖北、吉林、湖南考察时多次就基层社会治理问题作出重要指示,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固本之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方面的重大意义,自觉承担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2.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的定位和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树立将法院工作置于党委政府大治理格局中的理念,找准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求,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目标,依靠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要树立科学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法手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发展导向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措施,切实解决影响人民安居、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突出问题。

二、整合力量资源,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3.明确功能定位,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地方党委确定的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思路、方向和重点,统一规划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做好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要科学谋划,主动做好与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基层综合服务中心、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等工作平台的对接,积极参与党群解纷站点建设,将人民法庭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职能嵌入线上线下治理圈。要按基层社会治理网格体系,布局建立诉源治理工作站、法官联络点,加强巡回服务、上门服务,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要主动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影响力,对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为政府工作平台、网格员、辖区内基层自治组织解决纠纷提供培训指导,形成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助的工作合力,从源头压降案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4.发挥专业优势,为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要依托并延伸审判职能,结合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系城乡社区反馈的问题,为民法典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以及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支持和指引。要指导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规范、法人章程、业主管理规约、学生守则等团体内部自治规则,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贯彻平等观念,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养成通过法治方式主张权利、解决纷争的习惯,推进相应领域的社会治理。

5.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线上线下运行体系。要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要与相关单位数据深度共享应用,着力破解基层工作"条块分割"、信息系统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等难点问题,努力实现信息反映全面及时准确、同网流转顺畅、多平台交换共享、部门联动处理,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信息资源一体化。要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人民调解等线上平台,通过引导纠纷至对应调解机构,实现在线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确认,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促进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要根据当地实际推动使用微信群、QQ群等短平快的信息化手段,打造法院干警与当地网格员、调解员等共同参与的全天候工作交流平台,做好矛盾纠纷诉前排查、指导调解和法治宣传等工作。

6.做好与基层政法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调解组织的对接,积极推动形成矛盾纠纷分层过滤解决机制。要结合各地实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推进多元解纷文件,建立健全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处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要强化平台对接,畅通线上线下非诉讼与诉讼平台对接渠道,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努力让群众解纷“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要强化机制对接,在方式要求、工作机制、程序安排和规范委派调解工作等方面畅通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商会等对接渠道,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要强化业务对接,指派专人指导、推动辖区内专业化调解组织建设,以常见多发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拓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范围,为各类社会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促进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提高依法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要强化保障对接,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加强在线司法确认,提高司法确认质效,提升诉前调解权威性。对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加强诉讼指引,及时立案办理。

7.强化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要健全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在立案时推行一次告知和一站式服务,持续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便民立案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大力推进人民法庭立审执三位一体诉讼服务机制,积极推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当事人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也可以由所在基层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市域、县域、乡村、民族、侨乡等地域特点,综合案件和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已经设立派出法庭的地方,驻庭人员要驻庭办公,切实增强审判力量,继续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工作。在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要通过社区法庭、假日法庭、街道诉讼服务站等方式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坚决防止出现群众到法庭办事“跑断腿、磨破嘴”而又“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暂时不具备增设派出法庭条件,但基层群众具有一定司法需求的,以及边远地区和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开展巡回审判,增加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设置,提高巡回审判的覆盖面。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法院为面相结合的司法服务网络,以司法服务网络为平台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三、立足审判职能,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平安创建工作

8.正确处理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平安和谐。要充分发挥司法恢复功能,针对进入诉讼的家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对于陷入危机的婚姻,要运用司法手段加强救治;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钝化家庭矛盾,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因家庭纠纷导致恶性伤害事件发生。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和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健康存在问题的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安排的临时监护措施。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要积极探索老人、妇女、儿童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衔接机制,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9.依法妥善处理社区邻里纠纷,建设平安和谐社区。要依法支持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协助,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加强对小区业主权利保护,着力解决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服务规范难、业主维权难等问题。要依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制止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其他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管理义务。依法妥善处理居住权纠纷,保障居住权人的权利。依法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因用水、排水、通行、挖掘土地、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管线、安装设备、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引起的邻里关系纠纷,依法制裁破坏环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

10.依法妥善处理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案件,助力平安校园建设。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要通过司法审判、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和引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教育、管理和家长履行监护职责,要善于通过案件审判执行发现并反馈学校、家长、老师、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类矛盾,协同相关方面积极化解,防患未然。要促使师生养成文明、安全的行为习惯和健康心理,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文化等秩序整治,依法严厉整治和打击各类涉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11.依法妥善处理环境保护纠纷,助力构建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依法审理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生利用、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秆焚烧以及散埋乱葬等引发的纠纷。要依法支持专业性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不能污染的法治环境,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生态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升城乡绿色发展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12.依法推进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政治安全突出问题治理,建设平安社会。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入机制化常态化开展,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严厉打击涉“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黄赌毒”滋生蔓延,最大限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加强对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犯罪的惩处力度,始终保持对“两抢一盗”等侵财类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做好涉案财物的追缴、返还和处置工作。严禁宗教迷信干预基层社会事务,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

13.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法治与自治的桥梁,以法治促德治、自治。要依法准确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纳入征信系统,全面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实信用、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通过法治方式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为标准,注意查明、甄别、适用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民间社会认可与民间力量保障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同时也要通过司法裁判对各类地方风俗、民族习惯进行区分与控制,避免地方风俗、民族习惯的滥用损害社会治理的整体目标。

14.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提升基层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获得感。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单位、人员旁听庭审,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深入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坚持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方便基层群众观看庭审、查阅文书。

15.坚持疏解引导、培育心态,健全案件当事人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要根据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弱势当事人的帮扶求助、对未成年人当事人、离婚等涉及人身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对败诉当事人的释法答疑。要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全面推进视频网络申诉和群众来信办理实质化,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要与有关部门坚持定期和不定期会商研判涉诉信访稳定工作,逐步实现从粗放管理到精准管理的转变,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要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定期下基层接访,化解信访老案、难案,以促成当事人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最大限度消解社会戾气,严防发生个人因对社会不满而导致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以访施压牟利、假借上访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

四、回应社会关切,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

16.发挥“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结合案件办理拓展依法治理效果。要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开庭审判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活动,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基层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对于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要发挥“群众说事、法官说法”等经验,加强与党报党媒的沟通联络,依托“一网两微多端”等法院自有媒体平台,针对基层社会治理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宣传解读,将群众路线、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基层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接受法治教育。

17.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定期对矛盾纠纷、治安隐患进行分析研判、预测预警。要对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空间进行研判,对矛盾高发点、敏感人群等进行分析研判,主动谋划,改变被动应对局面。要定期对辖区内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同一类型矛盾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社保、征地拆迁、医患纠纷、物业服务、环境污染、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进行研判分析,为有关部门处置同类问题提供建议,补齐存在的短板和完善处置措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矫正和刑释人员、未成年犯罪人员和吸毒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研判,助力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化解涉及特殊人群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消除涉及特殊人群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相关重大刑事事件、群体性事件。要推动健全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问题,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更好服务于科学决策。

18.着眼于依法服务区域中心工作大局,密切关注审判执行工作折射出的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要发挥审判执行情况反映出基层社会治理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功能,科学研判态势,准确把握人口基数、经济总量节点跃升、城镇化率、人均GDP、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等与案件总数、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增减幅度之间的规律性联系。要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与有关社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座谈,向社会公开发布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相关行业协会、自治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意见建议,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精度。

五、完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落地见效

19.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党委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和抓总地位,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的意识,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要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其他责任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分类确定落实举措。对于需要普遍执行和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逐级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尽快取得实效。对于需要继续探索的事项,要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勇于探索创新,及时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在面上推广。对于鼓励提倡的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适合本地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20.强化组织领导,做好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项服务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把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为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一岗双责”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人财物方面,向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倾斜,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要坚持党建引领,推进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党建全覆盖,发挥基层法院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做好考核检查。要把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问责范围,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院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履行主体责任、渎职失职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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