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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4.21【实施日期】2021.04.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用途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限定作用的审查认定

【典型意义】该案充分利用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材料对用途特征的限定作用予以判定,遵循的合理解释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为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准确划定适当边界,有效避免了因权利要求扩大化解释而导致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对于保护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长沙劲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海炬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星旅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肖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结合软件操作界面、软件特征码、管理员密码等因素,可以对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

【典型意义】该案在于探索一种新的比对方式,无需鉴定,而是结合结合软件操作界面、软件特征码、管理员密码等因素,抓住关键技术特征,对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进行直接的司法判定,有效的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三: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诉祁阳县湘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查明专业技术事实

【典型意义】该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藉由田间观察检测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两种基本的技术途径,综合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技术专家的田间观察结论,在对被诉侵权产品和被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进行了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侵权构成和侵权规模进行判定,有力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先行判决,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

【典型意义】该案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明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先行判决,有效的阻止了诉讼中因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权利人损失的继续扩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当事人双方在后续的赔偿问题上调解意向更加明确,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广州帕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口味王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当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存在模糊性时,应用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典型意义】该案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多义性、模糊性,法院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中其他项相关权利要求的表述、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身在庭审中对相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陈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并公示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准确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企业在发展中专利侵权的防控能力。

案例六: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在判断是否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观察和判断

【典型意义】该案在判断颜色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观察和判断。并基于禁止混淆原则,对被诉侵权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促使同行业竞争者规范自身商标的使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案例七: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语依饮品有限公司、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通过受让取得不具有市场知名度的商标,对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使用者提出商标侵权之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请求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审理该案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商业运营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充分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及市场混淆性,充分运用保护在先使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真正保护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八: 长沙市彭程西式餐饮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欧米奇西点职业培训学校、北京朗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需以构成混淆为前提

【典型意义】该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条件,以及特殊条款和一般条款的关系,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能防止“兜底条款”的滥用,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实现了司法正义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豪基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渊源关系的商标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商标侵权,需要考虑二者的历史关系作出侵权判断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公司发展的历史渊源,从法律角度综合进行侵权责任的判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恒园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安柏(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和保护范围的问题。审理中,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诉注册商标在其注册时存有恶意情况下,认定被告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准确划定了不同商标之间的权利边界,更好地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湖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5起典型案件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系列重要指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近日,湖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和5起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

1.李某等人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李某、吴某某成立某商贸公司,纠集邹某某、邓某某等数十人(大部分系李某、吴某某亲友)组成诈骗集团,利用电话销售方式实施诈骗。该诈骗集团冒充北京相关医院、科研机构的医生、教授、专家取得患者信任,逐步引诱患者购买没有疗效的“治疗仪器”、“药品”骗取款项,并在部分患者后续联系时,伺机再次诈骗。邓某某等人还通过网络购买患者个人信息(即患者姓名、电话、地址、病情等内容)交给集团成员实施诈骗。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11日,以李某为首的诈骗集团共计诈骗9036人次,骗取款项计3565.62715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李某为获取患者信息,安排范某、万某某与长沙某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某在百度网络上投放免费赠送各类治疗仪广告,吸引患者在网上咨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2万余条,以110-120元/条价格出售给本案诈骗集团,收取非法获利2651610元。2015年3月至6月,邓某某与彭某某、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设立鑫聚广告公司,通过在百度、搜狗等网站投放免费赠送各类治疗仪广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7000余条,再以110-120元/条价格出售给本案诈骗集团,非法获利925730元。

【裁判结果】李某、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邓某某等人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对李某以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邓某某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仪器及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李某等人冒充北京相关医院、科研机构的医生、教授、专家取得患者信任,以治疗糖尿病为诱饵,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逐步引诱患者购买没有疗效的“治疗仪器”、“药品”骗取款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被骗老年人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异常的推销电话不要轻信,应当通过正常渠道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2.廖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廖某某长期迷恋网络赌博,截至2020年1月,其已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赌输近6万元。2020年2月,正值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廖某某见微信群内多人急需口罩、体温枪,通过微信对外发布售卖口罩、体温枪等虚假广告,将接收的订金用于网络赌博、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廖某某假借销售防疫用品名义诈骗他人共计491950元。

【裁判结果】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销售防疫用品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据此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销售防疫用品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骗取财物接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以售卖口罩、体温枪等名义进行诈骗,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 郑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始,郑某通过QQ伙同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陈某某等人冒充银行客服,以办理信用卡银行卡的名义,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卡号、安全码、有效期、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码、支付验证码等信息,并将套取的信息通过QQ发送给郑某,郑某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盗刷至其持有的账户上。郑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经查实,郑某盗刷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01810.27元。

【裁判结果】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郑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典型意义】冒充客服实施诈骗是目前较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骗意识,在涉及提供个人信息时务必保持警觉,及时拨打官方电话进行核实,切勿轻信他人提供的网址、链接等,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4.朱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7年底,朱某某以租赁房屋作为窝点,购买了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后朱某某陆续雇请麻某某、曾某等人作为“业务员”,朱某(系朱某某之妻)也在2018年3月初开始为诈骗做“客服”,形成以朱某某为首,朱某、麻某某、曾某等人为骨干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2018年5月,张某在麻某某的带领下,也加入到该诈骗集团。朱某某聘请他人制作了可人为控制的时时彩彩票网站,由各“业务员”在“工作手机”上的各个微信群中不断发布“广东11选5”彩票信息,并与有兴趣的人加为微信好友,谎称带领被害人购买彩票,先以小额彩票中奖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客服”“充值”,投入更多的资金后通过人为操作使被害人不能中奖或提现,将被害人已经“充值”的资金非法占有。至案发之日,朱某某、朱某累计诈骗545872.32元,麻某某累计诈骗81831.52元,曾某累计诈骗90585元,麻某某诈骗87785元,张某诈骗4106.4元。

2018年初,朱某某以“返点”的方式雇请吴某某刷卡套现。吴某某明知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拿朱某某的银行卡找刘某某刷卡套现。刘某某用其经营副食店的POS机刷卡套现525800元。案发后,刘某某退赃17000元、吴某某退赃25000元。

【裁判结果】朱某某、朱某、曾某、麻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朱某某、朱某骗取数额特别巨大,曾某、麻某某等骗取数额巨大,张某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吴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套现、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对朱某某等人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二年四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近年高发、多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该诈骗集团的犯罪手段新颖,利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彩票”“中奖”的狂热,不断诱骗他人“充值”,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诈骗不特定被害人钱财,涉案金额巨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有力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秩序。

5. 余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1月,余某某在手机APP“闲鱼”、“陌陌”上发布“自己手机店将关闭、有大量手机低价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万某、等人的财物共计106080元。余某某将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的10余万大部分用于在YY直播平台的主播打赏和自己个人生活开支。

【裁判结果】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闲鱼”微信等网络通信手段发布虚假买卖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余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利用社交软件、网购平台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注意甄别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不贪图利益,不轻信于人,提高防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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