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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依法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06.03【实施日期】1998.06.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保护涉外案件当事人(以下简称外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对外经贸合作与招商引资的深入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共湖南省委同意,在1995年6月6日本院发布《依法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特制定如下规定:

1、依法保护外商在我省从事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外商在我省从事经济活动,只要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合法权益,对地方政府依法准许外商享有优惠政策所获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对侵害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2、依法保护合法人涉外契约关系。涉外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邓认其效力;对缺少形式要件、手续不全或审批程序不完善的,在一审终结前,能补办手续或完善审批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认定。

3、尊重外商对法律适用和国际惯例适用的选择。在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涉外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依法打击侵害外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外商人身和财产权利、妨害涉外企业经营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该判刑的坚决判刑,该处罚金的坚决处以罚金;受害人单独或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需要赔偿损失的应依法判决赔偿损失。

5、依法平等保护外商的诉讼权利。外商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侵犯涉外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商在我省法院起诉、应诉的,依法享有同我国公民、法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公正裁判,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6、优先受理涉外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外诉讼案件,应优先立案,及时发送受案通知书,并在受案后二天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对暂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外商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缓交部分诉讼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外商待条件成熟后起诉;对涉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事后订有仲裁协议的,应靠知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涉外案件。审理中,依法能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优先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实行直接开庭,公开审理,推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合议庭当庭认证,做到快审快结,公正裁决;能调解的调解结案,减少诉累。对外商申请再审的案件,如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依法驳回,不得久拖不决。

8、依法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措施。对涉外案件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查封、冻结、扣押外商的财产,严禁超过诉讼请求和申请范围进行财产保全。对确有必要拘留外商及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扣留外商证照的,须报经上级法院批准后执行。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一旦发现错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9、加大对涉外裁判的执行力度。外商向我省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或伸裁裁决,人民法院应依法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对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应向外商说明情况后中止执行;征得外商同意后可以终结执行。外商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先取得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承认。如果该裁判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受理执行法院应依法审查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与我国没有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的,由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执行。

10、高效、廉洁、文明办理涉外案件。人民法院要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办案中严禁接受外商钱物和吃请,坚持文明办案,不得耍特权,不得用粗暴态度对待外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11、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涉外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有关业务审判庭归口审理,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使该类案件得到及时、正确处理。

12、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协会成立保护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外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外商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司法程序、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案件,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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