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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等【发文字号】湘检会[2003]7号【发布日期】2003.08.13【实施日期】2003.08.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查办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与具体联络人员,每季度相互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及受案、立案与撤案,批捕起诉与判决裁定等情况;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在案件查询、检验、鉴定等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认真履行有关职责,促进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存在违法现象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于受案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同时说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认真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同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七、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八、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举报或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和受理而不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的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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