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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部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湘高法[2007]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本院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进行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第一批管理人限定为社会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择优选定我市法院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名条件:

(一)主要营业地在长沙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

(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的实绩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省高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报时间、地点、咨询与监督电话

2007年6月6日-13日(不含双休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市中级法院办公楼1609办公室。咨询电话:5798387;监督电话:5798269

三、申报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评审标准):

1、有关申报表格请按照附件自行制作.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选资格审批表》;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技术装备情况表》;

2、有关资质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构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基本情况及有关组成人员证明材料:

(8)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以租赁房屋为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书;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的,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书;

(9)固定资产值及上一年度净资产值证明;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情况证明文件;

(11)具备法定资质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律师)的数量、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二级以上律师人数、名单及证书原件;

(12)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职务、任职经历等情况证明;

(13)主要管理制度;

4、执业能力、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14)最近3年每年业务收入情况证明及税务机关纳税金额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5)机构及其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受清算组委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及清算案件的件数、详单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清算组委托办理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资产评估事务的数量,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受聘于清算组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数量);

(16)(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况、详单及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7)(律师事务所)最近3年人均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及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人均每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

(18)(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以来接受司法委托的件数、标的额等;

(19)执业表彰。因工作优秀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的奖励情况;因依法纳税、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承担社会责任表现突出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的奖励情况。

5、专业水平证明

(20)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民商事法律、会计、审计或相关领域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文章数量、标题、作者清单及文章原件及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

(21)出版民商事法律、会计、审计或相关领域专著原件及封面、目录复印件;

(22)(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数、名单及其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所内专职注册会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人数、名单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7、机构及其人员执业过程中有无违规、违法、违纪等劣迹或不良记录的材料。

8、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

四、选定程序:

1、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民二庭、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对申报的中介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2、市中院评审委员会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拟入选机构名单,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cszy.chinacourt.org)上公布;

3、将确定的入选机构名单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对外发布公告;

4、市中院召开入选机构会议。

五、有关注意事项:

1、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并全面地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规定需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原件查验,并将复印件装订入册),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好页码、目录。提交材料不全面、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过期一律不予补报;

2、凡在申报、考核考察及年度办理法院委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附件:

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选资格审批表(略)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略)

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技术装备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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