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16号【发布日期】2007.06.07【实施日期】2007.06.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高检发[2007]3号,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决定》,增强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决定》颁行的重大意义。加强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对于促进监管机关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全省检察机关一定要从突出检察工作主题,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不断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各级院要准确把握高检院对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找准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着力点,增强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准确把握监所检察工作的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2、准确把握监所检察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定位。《决定》第1条指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监所检察工作的重心在于监督工作,办案是监督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障。二是监所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设立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三是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中不仅有侦监、公诉、反贪、控申部门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也有监所检察部门所特有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职责。因此,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必须围绕各项检察工作的部署、安排来考虑。不仅要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监所检察的专门部署,也要注意落实关于自侦、批捕、公诉等工作的一些部署。

3、明确监所检察干警的职责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是法律监督者,而不是刑罚执行和监管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干法律监督的事;有所不为,即不要做监管干警职权范围内的事。

4、正确处理各项监所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监所检察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杂,各级检察院对各项监所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定位。要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办案与监督的关系、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业务与队伍的关系,增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实效。

5、理顺监所检察部门与派出检察机构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监所检察部门与本院派驻机构(包括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的关系是业务管理和指导关系。省市州院要切实发挥对下级院监所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三、突出监所检察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工作活力

6、切实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决定》规定了监所检察的职责,主要包括九项:(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7)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9)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创造新业绩,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水平。

7、突出监所检察工作重点。根据《决定》要求,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要突出四项重点工作:(1)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2)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3)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4)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创造性推动监所检察事业。

8、创新监所检察工作机制。全省监所检察工作要做到“三个加强”,即:加强“六项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加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助预防部门做好警示教育基地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打击在押人员又犯罪。切实做到“一个改进”,即:改进受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举报、申诉工作,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要求,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即:建立健全规范化建设机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同公安、司法、监狱的协调机制,监所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违法调查机制,监所检察业务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增强监所检察工作活力。

四、加强监所检察组织与设施建设,提高监所检察工作能力

9、切实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领导。各级院党组要按高检院的要求,高度重视监所检察工作,把监所检察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分管检察长要具体抓,切实解决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所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10、高度重视派出检察院的体制建设。我省荆门沙洋、荆州江北、襄樊城郊三个派出检察院实行的是由省院派出、所在市级院代管的体制。该体制有利于刑罚执行监督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有利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暂时不予变更。派出院要按照既定的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向省院报告工作;对体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1、积极抓好监所检察部门装备设施及信息化建设。监所检察网络化建设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检察机关“三位一体”建设整体规划,从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与公安、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网络对接,会同公安、监狱等部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网络互联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2、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大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按照检察人员纪律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以培训为切入点,以提高执法能力为中心环节,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根据任务、职能的需要,适时加强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调整充实力量,配备高素质人才,逐步改变人员结构。要逐步规范派驻检察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驻所检察人员的政治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强化落实《决定》的措施,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13、继续加大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总结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深入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加强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遏制刑罚执行、看守所、劳教等领域的腐败,严肃法纪,维护公平正义。

14、进一步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鄂检会[2007] 1号),巩固减假保专项活动成果,总结成功经验;继续抓好罪犯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拓展监督范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5、加强对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的派驻检察工作。在省公安厅新看守所未建成之前,暂时实行巡回检察;条件成熟后,省院将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由省院设立派驻检察室。

16、要加强对监管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要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落实监所检察派驻机构、人员、时间,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方式。

17、充分发挥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要通过监所网络化管理,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监督成效。

18、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岗位津贴及生活补助。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派驻检察人员的岗位津贴、生活补助问题。岗位津贴应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1号)文件的精神执行,生活补助参照监管场所干警的标准予以落实。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