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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制度(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06.20【实施日期】2006.06.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智力资源,从机制上为全省检察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激发全省检察人员进行理论研究与法律政策适用专题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省检察干警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理论与法律政策应用研究,实行年会交流与评价制度。

第二章 年会的组织承办

第三条 年会实行省院为主导,市(州、分)院参与主办的轮流主办制。

第四条 年会的主持实行主席主持制,主席由省院分管检察理论研究的副检察长担任,轮流主办的市(州、分)院检察长担任共同主席,副主席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及当值检察院分管检察理论研究的副检察长担任。年会推举1人担任秘书长,秘书长人选从当值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或检察官协会分会秘书长中产生。

第五条 年会每年度一届,于上一年度的优秀研究成果评选结果揭晓后召开。会议届次依序排定。

第六条 年会在轮流主办的市(州、分)院所在地举行。

第七条 会议主题的确定、材料的准备(主席主持材料除外)、成果的评选、参会代表的确定、经费的申报等主要事项由省院承担,会务及其他相关保障等事项由轮流主办的市(州、分)院承担。

第三章 年会主题的确定

第八条 年会主题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经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年会主题应贴近现实,体现该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检察理论与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力求通过年会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 每届年会确定1-2个研究主题。

第十一条 年会主题确定后,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通知,提出若干具体研究选题,供全省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带头人、业务部门研究骨干、各级院专职研究人员选择,为年会做好准备。

第四章 年会的主要议程

第十二条 报告上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有关检察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调查报告结题情况。

第十三条 讨论确定本年度有关检察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专题调研重大课题。

第十四条 确定承担重点课题的单位与主持人。

第十五条 总结、交流上年度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表彰先进,展示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安排有关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确定下年度参与轮流主办年会的市(州、分)院。

第五章 年会代表的组成

第十八条 年会代表主要由如下人员组成:

(一)各市(州、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察官协会秘书长;

(二)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法律政策研究类)、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入选人员、省院确定的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带头人等;

(三)当年度获得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及专题调研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论文作者(多名作者合著的论文,由第一作者参加);

(四)上年度省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重点课题的负责人;

(五)工作需要时,可以邀请市(州、分)院及林区院分管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副检察长参加。

第十九条 年会可以特邀专家学者列席会议或作专题讲座。

第六章 年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年会所需经费,主要为会务费、专家学术报告(授课)费和优秀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成果奖励费。

第二十一条 年会各项经费均纳入省院及省检察官协会检察研究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年会经费专款专用,严格财务制度及相关报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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