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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发文字号】鄂检会〔2006〕3号【发布日期】2006.03.15【实施日期】2006.03.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不断加强和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结合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职责任务

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执法执纪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工作机制和预防体系,结合反腐败斗争形势,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1、根据中央和各级党委反腐败斗争指示精神,研究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预防职务犯罪活动重大事项;

2、积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进一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根据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和原因,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4、检查、督促本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系统和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有关行业和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进行考查和评估;

5、指导各部门、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发现典型,探索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

6、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是:认真贯彻党委、人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示精神,积极完成党委、人大交办的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赋予的职能,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调查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对策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做好举报、立案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出检察建议,提供法律咨询;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预防工作信息;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认真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政纪监督职能,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与司法机关健全和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结合办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法制教育;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整改;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参与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检查;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审计机关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联系与配合,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其廉政意识;负责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督促限期整改;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参与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三、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效,把《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赋予的职责落到实处,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经研究,特建立如下协调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与协查制度

1、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或收到人民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或正在查处的案件,经审核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案件线索的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

2、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或依法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给予协助调查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派员协助开展活动或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3、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或侦查终结后,认为行为人虽不构成犯罪,但按有关规定需追究其违纪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作政纪处理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检察机关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二)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对于本系统、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其他材料,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相互交流传阅;有关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的有效做法及出台的重大改革举措等,应及时相互通报。

2、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规律以及查处和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院、厅(局)领导同意后,做到互通情况,资源共享。

(三)协作调研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2、根据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就某一系统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共同开展专题调研,为有关单位、部门或系统实施有效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检察机关在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措施时,可就有关问题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共同论证;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制定出有关政策、规定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

(四)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等单位和部门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做法及成效,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进行宣传,不断形成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取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2、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可采取共同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的教育。

3、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检察机关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到监狱等监管改造场所,听取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进行警示教育,强化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五)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其主要内容是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工作计划,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2、联席会议规模不定,形式多样。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领导、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预防工作相关人员。

3、联席会议一般由检察机关负责组织,每年召开一次或视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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