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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鄂检会〔2006〕9号【发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8.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分析、切实解决逮捕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保证在逮捕工作中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工作重点

1、检查的案件范围:2005年(1至12月)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

2、公安机关重点检查:(1)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未执行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强制措施以及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复议、复核和应当复议、复核而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3、检察机关重点检查:(1)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情况和问题;(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以及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1、认真查找和分析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执行逮捕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少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质量不高、错误批捕或者错误不批捕、批捕后不及时执行、有关统计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逮捕工作。

2、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正确理解和运用我国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发挥逮捕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三、方法步骤

从2006年8月至12月,分动员学习、检查整改、总结提高三个步骤进行。要把学习提高、边查边改贯穿始终。

(一)动员学习(8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对逮捕专项检查进行深入动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作出周密部署。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检察人员和公安民警认真学习关于逮捕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动员学习,使广大干警明确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8月底以前各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要分别向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报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二)检查整改(9月至11月)

1、细致开展自查,逐件核实有关案件。对于上述列为重点检查范围的几类案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分别逐件、逐人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检查核实,逐级汇总上报(有关核实案件情况登记表和统计报表附后)。在自查的基础上,同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要相互交流情况,核实有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使之相互一致,发现不一致的,要逐件核对。9月25日前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向省检察院和公安厅上报表(六)至表(七)统计报表,12月15日上报表(八)即《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计表》。

2、深入查找问题,具体分析原因。要通过对上述几类案件情况的分析,认真查找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公安机关要着重检查分析在提请批捕、要求复议、提请复核和执行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着重检查分析在审查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以及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批捕率偏高的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共同分析对逮捕条件和刑事政策的掌握是否存在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

3、坚决纠正违法现象,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批捕或者不批捕有错误、批捕后未依法及时执行以及捕后违法撤案、变更强制措施等现象,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加大追逃的工作力度。对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如提请批捕或者审查批捕工作不规范,执行逮捕、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未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要求复议而未要求、应当提请复核而未提请,对逮捕条件掌握过宽或者过严,检察机关对逮捕执行监督不力等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发现公安民警、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总结提高(12月)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统一思想认识,制定相关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使逮捕工作正确、健康开展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决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检察院孙应征副检察长和公安厅黄洪副厅长为组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公安厅法制处处长龚太华为副组长,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和公安厅法制处。

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坚持边查边改,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把这一要求贯穿于专项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和工作中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地市级检察院(含林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含直管市、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要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对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联系人:樊晓萍(女)、刘奕辰

联系电话:027-67888500、67888533

省公安厅法制处联系人:郭斌、李全芳

联系电话:027-67122765、67122521

公安专线: 96012765、96012521

附件:1、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捕后公安机关撤案、变更强制措施及未移送起诉情况登记表(略);

3、批准逮捕后未执行情况登记表(略);

4、批准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登记表(略);

5、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情况登记表(略);

6、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重点问题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7、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重点问题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8、专项检查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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