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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6.06.20【实施日期】2006.06.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理论创新。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有关坚持制度、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以及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各项检察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全省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课题。

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并公布年度课题;

(二)办理课题申报及立项审查事宜;

(三)确定立项课题,进行课题经费拨付;

(四)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

(五)进行成果验收及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六)组织和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每年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通知各市州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检察机关局域网、湖北检察网站、高等院校法律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申请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具有如下条件者,审批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的;

具有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或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入选人员身份的;

课题组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检察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合组成的。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科研能力;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论证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或构思。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第十四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书面通知课题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员参加;

(二)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省院汇报或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三)课题组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十八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一般应在课题正式立项后8个月内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交结题报告,即课题研究成果(专著不少于10万字,重点课题的论文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论文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和课题结题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

第二十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对检察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或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所提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

(三)数据和资料翔实系统,论证充分有力,能够回答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行文符合学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领导小组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重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专著类成果须公开出版发行;论文类研究成果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调研报告类研究成果须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委办公厅采用转发,或经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产生良好社会效应。

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题要求是,课题研究报告通过验收,并有论文类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上发表;调研报告类研究成果被省院或市级党委部门采用转发,或经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决策,产生良好社会效应。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必要时可编辑出版已经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拨付由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纳入省院预算,由省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省检察官协会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在50万元以上的,经省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定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并按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拨付情况具体安排。

专著类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1-2万元;论文类或调查报告类重点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5000-1万元;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为3000-5000元。

提倡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课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即课题经费总额的40%;

专著正式出版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有关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调研类课题报告得到一定级别领导批示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经验收合格的,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组使用经费须办理审批手续,并确保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课题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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