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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5〕5号【发布日期】2015.04.09【实施日期】2015.04.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省院党组将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列为2015年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院决策部署,依法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司法秩序,提高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高检院和省院《2015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当前,行为人恶意串通或者单方伪造证据材料、虚构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冒充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利用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频发,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全省各级院要通过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督促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制造者、参与者进行司法制裁,纠正一批虚假诉讼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查办一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纯洁司法队伍,提高司法公信力;发现移送一批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律师、鉴定评估等中介人员妨碍司法活动的犯罪线索,维护司法秩序,净化司法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4月上旬)。省院召开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会后,各地要迅速传达贯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工作措施,做好相关准备。

(二)实施阶段(4月上旬-12月底)。各级院对同级法院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完成时间表。省院和各市州分院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省院于8月份开展中期检查。

(三)总结表彰(12月底)。省院于12月底对全省专项监督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市州分院于12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活动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省院。

三、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各地要对近年来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进行梳理,找出重点类型,确定监督重点。以法官参与造假的案件、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等中介人员和中介机构“居间造假”的案件以及涉案人员众多、影响较大的“规模性造假”案件为监督重点。对以简易程序结案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对民间借贷、保险理赔、借名买房、离婚析产、交通事故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对存在庭审虚化无对抗性、案件立、审、执过于迅速、诉讼均由代理人操办、大宗财产非对价转让、调解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等反常现象的案件,要重点排查,加强办理。

(二)明确职责。专项活动涉及反贪、反渎、批捕、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等部门。民事诉讼监督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调查核实,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没有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予以监督。反贪、反渎部门对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依法查办。侦监部门负责对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刑事犯罪线索进行审查,发现涉嫌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批捕、公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行政诉讼监督部门负责对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予以监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诉讼线索的受理、分流和管理。预防部门负责结合专项监督工作,针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人员、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虚假诉讼及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三)强化调查。要将调查核实作为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必要程序,综合运用询问、查询、咨询、委托鉴定等手段,调查核实虚假诉讼相关事实。要强化类案监督思维和系统查办思维,对可能存在“串案”的,采取“以案找案”或“以人找案”的方式深入调查。要注意发现、彻查审判、执行人员在虚假诉讼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

(四)加强协调。省院要加强指导,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必要时派员参与办理。市州分院既要带头办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也要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和统筹,集中研判线索,采取提办、异地交办、联合查办等措施强化案件办理。反贪、反渎、批捕、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争取人大支持,落实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对人大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线索,及时审查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报告专项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发现、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合力。

(五)保证质量。要坚持质量标准,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监督方式与违法情形对应。对人民法院不回复、不采纳监督意见、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跟进监督,确保效果。要通过专题培训、专题调研等措施,提升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查办能力。要加强办案规范。各级院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进入统一业务办案系统,受理、流转、审批、用印都必须网上完成。省院对专项监督工作实行线索、文书统一备案、数据专项统计。基层院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由市州分院集中管理,并报省院备案。各市州分院要确定专人负责线索管理、文书备案、数据统计、上报省院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反贪、反渎、批捕、公诉、侦监、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检察、预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民事诉讼监督处为牵头部门。各市州分院、基层院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各级院党组要把专项工作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重点解决好人、财、物的配置,为专项工作提供保障。上级院要靠前指挥,加强统筹,切实帮助下级院解决疑难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加强调研宣传。省院要全面掌握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基本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案例指导。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编发专项监督工作信息简报、上报典型案例。宣传部门根据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适度宣传。宣传稿件要事先报经领导小组审核。

(三)加强办案纪律。各地要严格依法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要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司法作风和办案纪律教育,防止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坚决防止滥用检察权,以案谋私、受利益驱动办案,通过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权威和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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