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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7〕10号【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意见》和湖北省委《湖北省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检察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检察信息的撰写、采编、审核、刊印、报送、反馈、考核、要点发布、专题调研、业务指导、岗位培训,以及检察信息工作运行程序、体制机制、组织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检察信息工作由各级检察院办公室或者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信息承办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检察信息工作要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基层一线服务,突出重点,改革创新,提升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 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部门应坚持“服务大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深度挖掘、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内设机构沟通联系,加强系统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信息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体干警广泛参与的检察信息工作格局。

第二章 信息刊物种类

第六条 省检察院办公室编发的信息刊物种类为:

(一)《重大情况专报》:刊载中央、省委、高检院领导重要指示;省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省检察院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等。

(二)《领导参阅件》:刊载检察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材料;各地检察工作中探索性的做法;重要的调研报告和问题研究等。

(三)《检察情况反映》:刊载市级检察院领导有见解的重要言论;各地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工作部署的好做法;各地检察工作中有推广意义的经验做法;对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的综合分析;重大典型案件情况;各市、州、林区党委、人大主要领导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情况等。省检察院每年根据当年全省检察工作重点部署和省检察院领导指示,下设《检察情况反映》专刊。

第七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将信息刊物种类和格式与省检察院保持一致。省检察院不接收不符合刊物种类和格式要求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内容分类

第八条 全省检察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决策部署类信息。重点报送各地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委、省检察院重要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开展的重要活动、采取的重要举措等。

(二)领导同志关心检察工作情况类信息。重点报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主要负责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以及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情况等;各市级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问题建议类信息。重点报送各地检察工作发展态势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类犯罪的综合分析以及从中发现的社会治安和社情敌情动向;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及办理重大典型案件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四)重大案件类信息。重点报送领导同志批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网络炒作的重大案件情况;办理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情况等。具体包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科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等。

(五)经验总结类信息。重点报送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有效做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经验等。

(六)调研综合类信息。重点报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落实司法和检察改革措施中的新情况;各地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开展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观点、新见解;对检察工作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等。

第四章 信息直报点

第九条 各高检院信息直报点应切实发挥直报点带头示范作用,在向省检察院报送的同时,及时向高检院办公厅报送检察信息。

对高检院信息直报点报送的优秀信息,省检察院办公室将优先刊用,并积极向高检院办公厅推荐。

第十条 省检察院在全省基层检察院设立检察信息工作直报点。各信息直报点在向市级检察院报送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直接向省检察院办公室报送检察信息。

各检察信息直报点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检察信息的组织和撰写,坚持向省检察院报送高质量的检察信息。

对全省检察信息工作直报点报送的优秀信息,省检察院办公室将优先刊用。

第十一条 高检院信息直报点享有另行加分权利,具体加分规则见《关于修订全省检察信息质量系数考评标准的通知》(鄂检办发〔2017〕8号)。

高检院信息直报点在高检院得分低于一定分值的,在年度得分中扣减一定分数;得分过低的,省检察院报高检院同意后,取消直报点资格,办公室当年工作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对工作积极性不高、报送检察信息不及时、不能发挥直报点作用的省检察院信息直报点,省检察院办公室经与市级检察院协商后,予以调整更换。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 条全省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部门应积极扩大信息稿源,及时遴选信息材料,确保信息时效。

对领导批示的信息,应当日安排处理;动态信息应在当日完成编辑,最长不超过2日;需要综合的信息,应在一周内完成;重大紧急情况应在领导指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人编辑好刊物后,应将原稿和编辑后的稿件一并送负责办公室工作同志审核签发。对于反映本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的信息,报院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刊物审签后,检察信息承办人在呈改件上注明有无密级及保密期限,送机要保密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刊物定秘后,应做好登记,打印清样认真校对。经校对无误后,及时付印,同时上报上级检察院。

所有涉密的检察信息严格通过机要通道报送或者机要交通邮寄。对报送省检察院的非涉密信息,也可通过省检察院内网报送。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人在刊物印发后,应将原稿、正式件整理清楚,按刊物种类和期次分类保管,定期立卷归档,电子文档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各级检察院要严格把握检察信息报送要求和范围,坚持一事一报、一篇一报,杜绝重复报、越级报。

第十七条 省检察院办公室刊发的检察信息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敏感信息由分管检察长签发,必要时报检察长审批。

第十八条 省检察院办公室适时对信息工作计分规则进行研究,根据情况变化适当调整,引导全省检察机关保持信息工作正确方向。

第十九条 省检察院办公室信息承办人对内容不涉密的检察信息,应及时在省检察院内部网站专栏发布。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健全检察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各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信息工作情况的分析研判,在明确自身优点的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发现、收集、整理信息能力不强等问题,采取每月或者每季度召集检察信息人员召开例会、召开信息片会等方式,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信息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健全检察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部门要落实加强上下联动的相关规定,加强与上级检察院办公室的沟通联系,通过电话、微信、QQ联系、阅读信息工作要点和信息季度通报、浏览上级刊发信息等方式,及时了解阶段性信息需求,确保信息工作有的放矢,方向正确;加强与本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各内设机构信息联络员和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组建信息微信群、QQ群等便捷联系沟通方式,发掘信息资源,加快检察信息流转,形成上下之间、部门之间齐抓共管的“大信息”工作格局。

第二十二条 健全检察信息选题和约稿制度。根据一定时期检察信息工作重点,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信息承办部门可向下级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约稿或要求报送选题。下级检察院、本院内设机构对信息约稿和选题,应认真做好组织策划,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实行约稿和选题另行加分制。

第二十三条 健全检察信息通报反馈机制。省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上报检察信息的指导,对需要修改的信息,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促进下级检察院检察信息人员能力水平的提高。省检察院和市州分院每月分别将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信息采用情况统计下发,严格落实检察信息季度和年度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采用、领导批示情况,帮助各地及时分析研判,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信息报送较少、排名靠后的单位,应按照上级院要求,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督办机制。对信息工作长期严重滞后的市级检察院,省检察院办公室可进行专题督办,督办工作由省检察院办公室督导室负责。市级检察院办公室应建立对下级检察院信息工作督办机制。

第二十五条 健全落实信息工作考核机制。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下级检察院信息工作的考核,将信息工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对检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信息专干、信息联络员、特约信息员,省检察院、市级检察院要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检察信息成果转化机制。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信息在科学决策、指导工作、联系群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调研和指导,注重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新鲜经验,促使有效做法制度化、管用经验长效化,推动信息成果向实际效果转化,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检察工作发展。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检察院要积极为信息承办部门开展检察信息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信息人员列席各类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阅读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并形成制度,确保信息人员充分了解上级检察院重大决策部属、本院党组工作思路和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省、市级检察院办公室要配强配齐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县级检察院应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检察信息工作。各级检察院信息承办部门在稳定、充实、加强专职检察信息人员队伍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壮大兼职信息员、特约信息员队伍,在内设机构实行信息联络员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力度。建立跟班培训制度,省检察院和市州分院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下级检察院信息承办部门人员到上级检察院进行短期跟班学习,以干代训,帮助下级检察院提高信息工作水平。还可通过系统内沟通联系、相互交流学习、组织专题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等多种方式,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省检察院积极加强高检院信息直报点和全省检察信息工作直报点机要通道建设;各级检察院要加大投入,配备先进设备,为检察信息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强化对信息收集传输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和运行维护,确保检察信息及时、高效、安全传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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