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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2.08【实施日期】2020.02.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起诉?

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确需向湖北各级法院提起涉外商事海事诉讼的,可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

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确有不便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寄往相关法院,也可借助跨域立案方式提起诉讼。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权利和上诉权利?

答: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或提起上诉的法定期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结束后相应顺延,但当事人应提交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通知,或本人被界定为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无法明确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四类人员”)的证据,证明确因当地防控措施影响其行使请求权或上诉权。

3.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如何避免因未成功交纳诉讼费用而影响诉讼权利?

答: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定期间或法院通知期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防控措施结束后相应顺延,但当事人应提交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通知以及本人因疫情或防控措施确实无法进行网上交费的证据。

4.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答:当事人主张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履行合同,或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交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答: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申请承认、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应提交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通知,或本人被界定为“四类人员”的证据,证明确因当地防控措施影响其提起主张。

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提供域外法律适用意见、域外调查取证等权利?

答:当事人以疫情为由申请对上述行为延期的,全省法院可以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在原定期限基础上适当延长。

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外国、港澳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答:外方、港澳台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因情形特别重大紧急而申请财产保全的,全省法院视具体情况相应处理。

8.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审理?

答:经审查确认,存在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1)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四类人员",因被治疗或采取隔离措施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

(2)当事人住所地或受理法院所在地存在疫情,防控措施未结束,当事人提出中止审理的;

(3)为有利于疫情的防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案件审理的。

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当事人的其他程序权利?

答:全省法院已经通知开庭审理并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原因未按通知时间到庭的,不按拒不到庭处理,全省法院应另行择期开庭,或根据个案情况及当事人意见进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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