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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节录)

【发布部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统一裁判尺度,降低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4年10月29日至30日,在宜昌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各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宜昌市各基层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会议。省高级法院张传读副院长出席会议,并就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讨论,对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和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

(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

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权”作为判断标准,即谁是肇事机动车一方运行支配权或运行利益归属权的享有者,谁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1、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丧失部分继承利益而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两者均为财产损害赔偿金,不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义务人偿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以另行判令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从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5万元为宜。

2、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偿还死者生前债务问题。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其继承人应在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继承的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关于保险金应否扣除问题。发生第三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受害人因参加工伤保险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参加人寿保险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主张从损害赔偿费中加以扣除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在诉讼外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查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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