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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07]26号【发布日期】2007.10.24【实施日期】2007.10.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认真落实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省检察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根据《省委政法委负责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管理考核对象为省检察院机关26个内设机构。

二、管理考核领导和工作机构

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省考评领导小组和省委政法委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院机关26个内设机构目标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工作实施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各被管理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目标责任制实施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向省委政法委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三)组织进行年中和年终考核,研究提出年度达标部门、未达标部门名单。

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检察院目标办”),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省检察院目标办的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或建议,起草相关文件。

(二)根据省委政法委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和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协调指导被管理考核部门拟定年度工作目标草案,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按照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

(四)对被管理考核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搞好过程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年中和年终检查考评中的协调指导工作。

(五)及时向省委政法委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完成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制定与调整工作目标

(一)各被管理考核部门的工作目标每年拟定、审议、审定一次。

(二)考核目标分为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两类。

(三)重要职能工作目标是指最能体现被管理考核部门自身职能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结合实际拟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院党组年初确定的若干重要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分解下达给本部门的具体任务;二是院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三是分管院领导决定抓的大事;四是本部门决定抓的大事。

(四)共性工作目标是指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编制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目标,由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政法委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的意见统一拟定下达。

(五)制定工作目标要围绕中心,紧扣职能,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要把上级部署与本部门实际、定性与定量、先进性与可行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起来;要尽可能量化工作目标,对不好量化的工作目标,应提出预期工作效果,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以及在全国的排名、位次等;要保持重要职能工作的连续性,上下年度同类职能工作指标不能过于悬殊;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描述,以便于检查考核。

(六)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的程序:一是被管理考核部门根据制定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召开部门全体会议,拟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草案);二是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各单位责任书,提出修改意见;三是各部门根据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对责任书进行调整修改;四是各部门将修改后的责任书报送分管院领导审定;五是由省检察院目标办将各部门经分管领导审定的责任书,按照统一样本印制一式四份;六是省检察院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仪式,由分管院领导与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订责任书。

(七)签字后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一份报分管院领导,一份由被管理考核部门留存,两份交省检察院目标办备案。

(八)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调整。确因不可抗拒力和新增工作任务需作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省检察院目标办研究,报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立落实工作目标的机制

(一)各被管理考核部门的一把手是实施本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应把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作为重要工作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真正抓出成效。

(二)各被管理考核部门要负责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定、监管、自查和内部考评等工作。

(三)各被管理考核部门对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要进行细化,将每一项工作任务、每一项目标责任分工到具体人,做到定任务、定目标、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目标、个个有责任、人人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各被管理考核部门要把落实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与本部门评优评先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工作目标落实。

(五)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对被管理考核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进行通报。各部门应将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及时反馈给省检察院目标办。

五、工作目标的考评与奖惩

(一)被管理考核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各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上报自查结果。

(二)省检察院目标办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以及听(听汇报)、谈(召开座谈会谈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查(查报表、台帐、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业绩档案等工作资料)、评(组织被管理考核部门干部职工对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评,分出若干档次)、看(看工作、建设现场和绩效展示)等办法,对各部门落实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总体评价及书面报告。

(三)被管理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全部完成的为达标部门,否则为未达标部门。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作目标未完成的,依据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调整后的目标进行考核,并确定是否达标。

(四)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不达标,以及内设机构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被管理考核部门年中和年底自查、目标办平时抽查及年底考核的情况,对被管理考核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定达标部门和未达标部门名单。

(六)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部门在达标部门中通过民主测评的办法产生。按照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及相关办法进行。

(七)先进部门和达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表彰奖励。未达标部门由省检察院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届时由省检察院目标办对其进行考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本《办法》由省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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