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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统计数据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08]6号【发布日期】2008.02.29【实施日期】2008.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统计数据准确性,促进检察统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填录管理规定》和高检院办公厅《检察统计审核、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1、量化计分原则。考评采取对数据质量问题量化计分的办法。对检查核实出来的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予以扣分处理,对相关的统计工作未落实到位的也视具体情况予以扣分。最后按总得分多少确定工作优劣。

2、核实确定后按规定计分原则。考评以实际掌握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和相关工作问题为基础,经过向有关单位核实确定,并严格按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扣分项目和相应分值进行扣分。

3、日常检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原则。省院日常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入本办法考评。省院部署开展的专项统计核查中,各地自行发现并报告的问题,不列入考评;省院在专项核查工作中发现未报告的问题,列入本办法考评。

4、具体问题具体考评原则。考评统计数据质量,以数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为基础,结合问题所涉项目的重要性、对工作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扣分依数据质量问题的性质确定不同的系数;同一性质的问题,重要项目加倍甚至多倍扣分。对工作造成实际影响的,依严重程度扣分。

二、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为检察统计数据质量及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统计内容真实性

即统计填报内容与检察工作客观情况是否相符以及产生不相符情况的原因。主要关注报表数据的少报、漏报、迟报、多报问题以及产生问题原因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故意虚报、瞒报、伪报或者弄虚作假、统计规避;关注案件登记卡具体项目的漏填、错填、迟填问题以及产生问题原因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故意虚报、瞒报、伪报或者弄虚作假、统计规避。

(二)统计数据、案件登记卡项目关联一致性

即不同统计报表之间、同一统计报表不同行列之间、统计报表和案件登记卡之间、不同案件登记卡之间、同一案件登记卡不同项目内容之间在平衡关系、数量、表述、法律逻辑等方面是否一致。主要关注:当月和累积月统计报表表内、表间是否平衡(如0号报表与010、020等报表之间的表间平衡);当月和累积月报表数据与相关案件登记卡数量之间是否一致(如报表显示的立案人数与查询出来的案件登记卡数量是否相同);不同案件登记卡之间的相关内容一致性(如自侦案卡与批捕、起诉案件登记卡就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姓名、工作单位、年龄、职务、职级、犯罪案由、身份、是否重特大案件等方面的填录是否一致);同一案件登记卡不同项目内容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一致性(如填录了“处理日期”就必须填录“处理情况”,填录了“累犯”前科就应是“刑事处分”,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填录了“其他”,就应当是从犯或“行贿”等法律规定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名,犯罪嫌疑人年龄不得填写为0至13或几百上千,职务犯罪、财产性刑事犯罪的犯罪金额不得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犯罪嫌疑人年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单位犯罪则其所涉嫌罪名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几类罪名,等等)。

(三)案件登记卡填录规范性

即检查案件登记卡的所有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录,符合全面、及时、完整、准确的要求。主要关注各类案件登记卡是否存在该填未填、漏填、迟填、错填项目。如职务犯罪、财产性刑事犯罪的犯罪数额遗漏;“承办人”、“填报人”、“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民族”未填;“姓名”中间有空格;案情摘要未填或填写过于简单;等等。这些项目内容迟填、漏填、错填、未填虽然不一定反映报表数据错误,但不符合事实求是的统计工作原则和填录规范性的总体要求。

(四)相关统计工作情况

主要考评落实上级院工作部署、工作要求的情况。如统计报表和案件登记卡报送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全面;不按上级院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不按上级院要求购置软硬件设施;不按上级院要求开展培训和指导;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工作总结;规定时间内未按上级院要求升级软硬件;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专项核查任务;不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差错问题;擅自、随意修改已经上报的报表数据、案卡信息;等等。

(五)重大事项考评

在以上考评内容发生问题后,给工作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作为重大事项失误列入追加扣分。

三、计分标准

1、统计内容真实性方面:

发现统计报表数据与客观工作情况不一致的,每处扣50分,重点项目扣100分;经查明属于故意虚报、瞒报、伪报或者弄虚作假、统计规避的,每处扣500分,重点项目扣1000分,同时还要追究报表审核人员责任。

发现案件登记卡项目内容与客观工作情况不一致的,每项扣10分;重点项目扣20分。经查明属于故意虚报、瞒报、伪报或者弄虚作假、统计规避的,每项扣50分,重点项目扣100分,同时还要追究案卡填录人员责任。

2、统计数据、案件登记卡项目关联一致性方面:报表每一处差错扣20分,重点项目扣40分;案件登记卡具体项目每一项差错扣10分,重点项目扣20分。

3、案件登记卡填录规范性方面:案件登记卡具体项目填录不规范的,每项扣5分,重点项目扣10分。

4、相关统计工作问题

(1)统计报表和案件登记卡及时报送方面。各单位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应于每月4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发生迟报扣200分。

(2)统计报表和案件登记卡全面报送方面。报送的报表、案卡,缺整张报表或整类案卡,扣200分;市、州、分院缺失所辖基层院的,扣200分;

(3)不按上级院要求配备统计工作人员,扣200分。

(4)不按上级院要求购置软硬件设施,扣200分。

(5)不按要求派员参加上级院统计工作会议、培训班,每次扣200分。

(6)不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的统计培训和指导,扣50分。

(7)每年1月20日前向省院报送上一年度统计工作总结。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扣50分。

(8)规定时间内未按上级院要求升级软硬件、纠正差错、说明情况的,每次扣200分。

(9)规定时间内未按上级院要求完成专项统计、专项核查等临时工作任务,每次扣200分。

(10)不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差错问题,每处差错扣50分。

(11)每月报表、案卡数据未及时作电子备份的,每次扣200分。

(12)报表、案卡审签表制度执行不规范、不及时的,每次扣50分。

(13)年初未对上年全年、分月纸介质统计报表、资料归档整理的,扣50分。

(14)其他在落实上级院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方面,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的,每次扣200分。

(15)擅自、随意修改已经上报的报表数据、案卡信息,报表数据每处扣200分,案卡信息每项扣50分。

5、以上问题发生后,给工作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考评,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追加扣分:

(1)对检察统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如影响上级院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扣200分。

(2)对检察统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如需要逐级、逐月全面修正报表、案卡数据等情况,扣300分。

(3)对检察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如影响某项具体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扣500分。

(4)对检察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如影响检察工作决策,损害已发布检察统计数据权威等情况,扣1000分。

6、发生严重统计违法事件,被上级院或上级、同级党委、政府、人大通报批评的,全年工作计零分,并在年终考评通报中通报批评。

7、各单位在工作中自行发现省院尚未检查出来的数据质量问题和相关工作问题,及时报告省院,未对工作造成实际影响的,不予扣分,对工作造成实际影响的,按应扣分值减半扣分。

8、最后计分时考虑各地区案件数量不平衡因素。各单位检察统计数据质量最后得分=1000-(总扣分÷案件登记卡总数)。案件登记卡总数以相关报表受案总数为标准计算,以人数为优先计量单位,没有统计人数但有件数的以件数为计量单位。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省院办公室组织开展日常统计检查和专项统计核查,适时组织地区间统计工作质量互查。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和相关工作问题,通过“湖北省检察统计信息网(内网)”公布或发送至有关单位要求说明原因,属于本办法规定应予扣分的情形,予以考评记录。

省院办公室定期(一般是按月或季度)对各单位检察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考评汇总,并下发《湖北省检察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平时通报公布在“湖北省检察统计信息网(内网)”中。通报时附统计数据质量主要问题条目。

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省院办公室依据平时的检察统计数据质量考评,结合相关统计工作情况,对各单位按最后得分高低排序,进行全年考评通报,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五、其他考评相关事项

1、报送时限以上级检察机关规定报出的最后日期为限,未获省院允许超过时限报出的视为迟报。规定日期如适逢双修日,可顺延至星期一;如适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除了省院特别通知要求外,可按不含双休日的假期天数顺延。

2、前述“重点项目”专指本办法附件所列“检察统计数据质量考评重点关注指标”。

3、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院办公室统计科负责解释。

附件:检察统计数据质量考评重点关注指标

附件

检察统计数据质量考评重点关注指标

(一)贪污贿赂案件登记卡(检统010表至050表)

立案;再立案;犯罪嫌疑人自杀死亡;侦查终结中的“移送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移送其他检察院;移送其他部门;退侦后撤案;立案全数额;侦结认定数额;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犯罪嫌疑人“潜逃”和“已抓获”;上期积存;期末未结;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职级。

(二)渎职侵权案件登记卡(检统060表至080表)

立案;再立案;移送其他检察院;移送其他部门;侦查终结中的“移送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立案重、特大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自杀死亡;潜逃;上期积存;期末未结;以事立案;以事立案后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职级;立案、侦结重伤、死亡人数。

(三)审查逮捕案件登记卡(检统090至130表)

补查重报;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纠正漏捕;提请单位撤回;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上期积存;期末未结;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中的“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公安机关执行通知已立案和未立案;对自侦部门立案监督中的“立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中的“提出纠正”、“已纠正”;书面纠正违法中的“提出纠正”、“已纠正”;是否立案监督案件。

(四)审查起诉案件登记卡(检统140至180表)

退查;退查后重报;起诉;纠正漏起诉;不起诉;是否已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单位撤回;移送其他检察院;撤回起诉;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书面纠正违法中的“提出纠正”、“已纠正”;上期积存;期末未结;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数额;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起诉案件审判结果中“无罪”、无罪中“已逮捕”和“证据不足宣判无罪”;书面纠正违法中“提出纠正”、“已纠正”;是否立案监督案件;死刑生效情况。

(五)抗诉案件登记卡(检统190表)

提出抗诉;撤回抗诉;审判结果中的“改判”;审判结果中的“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六)检察纠正超期羁押情况登记卡(检统200表)

超期情况(注明超期机关);提出纠正和已纠正。

(七)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情况登记卡(检统210表)

违法情况;脱逃情况;非正常死亡情况;提出纠正和已纠正。

(八)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卡(检统220表)

违法减刑情况;违法假释情况;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提出纠正和已纠正。

(九)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情况登记卡(检统230表)

举报案件受理情况中的举报方式;举报案件受理情况中的职级;审查处理结果;结案案件处理结果。

(十)控告申诉案件受理情况登记卡(检统240表)

控告申诉方式;办理情况及复查结果;审查、复查息诉;检察长接待。

(十一)刑事赔偿案件情况登记卡(检统260表)

赔偿范围;审结情况;复议结果;赔委会决定情况;支付赔偿金。

(十二)民事、行政检察情况登记卡(检统270表)

审查处理结果;结案处理情况;抗诉案件再审情况;撤销抗诉和撤回抗诉情况;再审检察建议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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