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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8]42号【发布日期】2008.11.12【实施日期】2008.11.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完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党内监督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与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为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司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重点对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委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的情况;

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3、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情况;

4、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检察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的情况;

5、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6、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8、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巡视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指派的对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的巡视任务。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巡视组,负责履行规定的巡视职责。巡视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1名组长和2至3名成员组成。巡视组组长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现职厅级干部中选任,成员从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在职的处、科级干部中选任。

(二)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视工作。

(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1至2名。

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件起草、情况综合、制度建设、督促检查和制定工作方案等日常具体事务。

第五条 巡视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讲真话。组织纪律观念强,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纪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务实,任劳任怨。

第六条 巡视组成员巡视前要进行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作好巡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行巡视回避制度,巡视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避:

(一)巡视地为本人的出生地;

(二)巡视地为本人曾经工作过的地方;

(三)其他可能影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

巡视组组长的回避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分管巡视工作的院领导或检察长决定,巡视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组组长决定。

第八条 巡视组每年巡视3至4个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对一个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的巡视时间一般为20至30日,对所辖县(市、区)院较少的可适当减少时间,但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召开被巡视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机关干警大会,通报情况,公布巡视组人员名单、驻地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设立意见建议箱;

(二)听取被巡视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题情况汇报;

(三)与被巡视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部分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个别谈话;

(四)走访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找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发案单位及普通群众了解情况;

(五)在一定范围内对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的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会议;

(七)到被巡视的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所辖的基层院了解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接受反映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和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并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授权,负责了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十)结合年终考核和述职述廉工作,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报告与反馈:

(一)巡视组对巡视期间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请示报告;

(二)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要向巡视工作联席会议汇报巡视情况,并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被巡视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

(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巡视组的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相应的指示、意见和决定;

(四)巡视组应根据省院党组的意见,及时向被巡视的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反馈巡视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有关市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反馈情况,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研究整改措施,将有关情况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月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督办落实:

(一)巡视组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后,按照党组意见提出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在巡视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列入督办落实范围:

1、贯彻上级工作部署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

2、当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

3、改进和加强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

4、检察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

5、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其他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6、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巡视建议的督办落实工作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巡视工作办公室协助。

(三)巡视工作办公室对巡视组提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进行汇总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督办事项的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主要领导审批。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或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列入督办事项的巡视建议,应责成专人办理,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应报告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院领导,同时抄送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结束一年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会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组织对被巡视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重点了解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写出专题报告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第十三条 巡视组应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

巡视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会同政治部结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进行。

第十四条 巡视组应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

巡视组对被巡视市(州、分)级人民检察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的,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财务单独列支,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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