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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08]53号【发布日期】2008.12.15【实施日期】2008.1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档案工作正常秩序,有效预防、及时处理档案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档案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档函【2008】207号)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结合省检察院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 处置档案工作中突发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果断处理、合作互助原则。

第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档案科具体负责省检察院机关档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第四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严重威胁档案安全的,启动本预案:

(一)档案库房或库房附近区域发生火灾的;

(二)遭遇洪水或档案库房发生严重漏水、渍水事件的;

(三)因人为、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档案库房建筑严重损害的;

(四)档案库房工作秩序受到冲击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危及档案安全的。

第五条 应急处置应以迅速抢救已受损的档案资料、妥善保护未受损的档案资料为目标,尽快排除突发事件对档案安全的威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六条 本预案适用于省检察院机关应急处置档案突发事件工作,下级检察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应急处置机构

第七条 成立省检察院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管理、协调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徐汉明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副组长:罗堂庆 办公室主任 (027-61888711)

成 员:王邦军 办公室副主任(027-67888724)

周 忠 计划财务装备处副处长(027-67888860)

杨绍光 档案科科长 (027-67888715)

刘荣英 档案科副处级检察员 (027-67888715)

发生突发事件时,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要服从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第八条 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是处置工作的咨询机构,联系方式:027-87233370。

必要时,可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警,及时通知专业抢险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参加处置。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要迅速通知办公室主任或档案科工作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抓紧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条 办公室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省检察院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抓紧开展工作,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后,抓紧转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档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关闭和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必要时迅速向有关单位报警,通知专业抢险救援部门参加处置。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按照下列顺序抢救档案:

(1)文书档案;(2)诉讼档案;(3)声像档案;

(4)电子档案;(5)基建、设备档案;(6)技术档案;

(7)会计档案;(8)实物档案。

第十三条 在有效控制事态后,档案管理人员要迅速开展损失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档案损失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统计和登记,评估受损情况,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对灾害事故造成的受损档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特别是对受水淹档案,要及时采取冷冻或干燥的办法稳定档案的状态,避免受损情况进一步恶化。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档案科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向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省档案局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档案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办公室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监控和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设备运转正常,急救器材能够随时使用。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档案、重要检索工具、各种开关、设施的具体位置,加强对库房常用及备用钥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要对档案管理人员经常性地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受损档案抢救与修复以及各种抢险工具使用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并在省院机关广泛宣传档案保护与应急处置知识,增强检察干警的防范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准备处置工作所需要的车辆、通讯工具、转移档案所需的设备和避险场所、临时保管档案所需的帐篷、简易房屋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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