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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微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2]75号【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检察机关微博管理,积极利用微博推进阳光检务工作,搭建良性检社互动平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关于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及党政干部运用微博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微博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注册的官方微博和检察人员以职务身份注册的个人微博。

第三条 检察微博坚持公开为先、服务为本、正面引导、化解矛盾的宗旨,积极构建以省检察院微博为龙头、以地市州检察微博为主干,省市县三级检察微博优势互补的格局,突出检察机关微博与检察官个人微博相互补充的特色,提升信息化条件下网上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检察微博运行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积极鼓励、自愿开设;审慎把握、认真维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检察微博必须实名认证,并向当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微博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条 单个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名称规范为单位全称(如@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市级院、分院及其辖区院统一注册一个微博的,名称为市级地名+检察(如@某某检察)。

第七条 检察微博的头像可以使用检徽,也可以使用体现检察特色的其它图案或标识。

第八条 官方微博认证资料统一为“某某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或“某某检察系统官方微博”。

检察人员个人微博认证资料统一为“姓名,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或具体职务)”。

第九条 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开设官方微博。通过微博深化检务公开,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检察工作,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十条 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坚持准确定位。围绕检察工作主题,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积极互动、热情服务的要求,发布和解读本地区、本单位检务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改进本地区检察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掌握网上舆论引导主动权。

(一)利用检察微博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网民通过微博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

(二)利用检察微博发布重大检务活动、新闻发布、大要案件、涉检舆情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检察机关工作动态、工作业绩、典型案例等宣教信息;检察机关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等综合信息;法律咨询、便民举措、办事指南、回复评论等服务信息。

(三)利用检察微博收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广泛收集社情民意。

(四)及时查看网民留言,厘清网民诉求,正确引导网民按照正当程序表达诉求,解决实际问题。

(五)利用微博功能开展舆情监测,对微博上的涉检舆情要分析研判、及时处置、准确发声,回应社会关切。

(六)结合检察职能,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网上普法教育。

第十一条 鼓励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业务专家、岗位能手结合实际情况开设微博,主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改进检察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开设微博账号,应当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以职务身份开设的微博账号应当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以真实身份及职务信息认证注册。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的,按照网站要求以个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运用微博,应当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以职务身份开设的微博,可以发布与本职工作相关并经批准可以公开的检务信息,不得公布未经批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微博,不得发布检务信息和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但可以以网民身份转播和评论。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运用微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发布时政类新闻信息,不得未经批准开展和参与网站涉及时政类新闻信息的“微访谈”“微直播”、“微研讨”“微调查”等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散步谣言、散播淫秽色情、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以及煽动非法聚会、打砸抢烧等有害信息,不得发布应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向组织反映的相关信息,不得发布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微博开展商业营销等与自身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检察微博运用纳入检察机关日常网络宣传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检察微博的管理机构是各级检察机关承担新闻宣传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 检察微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检察机关、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和网站的管理,及时清除微博中的不良和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微博管理员、后勤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或组建团队。微博管理员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文字综合与表达沟通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媒介素养和网络运用技能。

加强微博管理员的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微博维护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检察微博信息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积极、稳妥与网民互动,涉及检察工作类私信应当及时回复。保持微博信息更新,注意用语、表述准确,稳妥应对敏感话题,谨慎选择关注对象,慎重使用“拉黑”(即:列入黑名单)等功能,慎重转发信息,不得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信息审核标准。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检察机关各部门拟发布的微博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微博信息发布以及开展“微访谈”、“微直播”、“微研讨”、“微调查”等活动,需报请新闻发言人或检察长审核签发。签发信息应当存档备查。

检察微博管理员对如下信息可以直接发布:已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典型案例;已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回答网民的法律咨询;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普法教育信息;与微博用户积极、善意的一般性沟通等。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发布失误应急处置机制。对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引发负面影响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删除负面信息,发布正面信息,消除误解和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诉求处理联动协作机制。检察微博收到网民举报、控告、申诉、投诉或查询等诉求后,检察微博管理部门和微博管理员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做好受理、分流、办理、回复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微博运行管理纳入年度检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内容,完善微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微博运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宣传纪律、办案纪律发布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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