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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13]2号【发布日期】2013.01.04【实施日期】2013.01.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高检办发〔2012〕8号),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高检办发〔2012〕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条 检察机关公文是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部署、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省院办公室主管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文秘机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文处理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机要通道和检察专线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省院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议案

适用于省院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二)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公告

适用于向省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事项。

(九)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意见、办法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三)通告

适用于在省内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省院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二维条码、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保密期限视公文内容确定,标注于秘密等级之后。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批转、转发公文及其批语均属正文,不得作为附件。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除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联合行文时,联合行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公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十八)二维条码。包含公文基本信息、对公文进行基本描述的二维数据载体,可在制发公文时印刷或者粘贴。

(十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 省院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适用范围及文号

第十四条 省院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版式、适用范围及文号如下:

(一)公文版头:《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

适用于省院党组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文号:鄂检党请〔20××〕 ×号

鄂检党发〔20××〕 ×号

鄂检党任字〔20××〕 ×号

(二)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

适用于省院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通知等。

文号:鄂检发〔20××〕 ×号

(三)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1.适用于省院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务议案。

文号:鄂检〔20××〕×号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下发通知、通报,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

文号:鄂检发×字〔20××〕 ×号

(四)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

适用于省院办公室根据授权,代院发布通知、通报等。

文号:鄂检办发〔20××〕 ×号

(五)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适用于省院办公室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事项,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文号:鄂检办字〔20××〕 ×号

鄂检督办〔20××〕 ×号

(六)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

适用于印发省院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七)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信函式)

适用于机关各内设机构向高检院和省直单位对口部门行文,就主管业务工作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相关部门行文等。

文号:鄂检××〔20××〕 ×号

(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

适用于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评和晋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警衔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等。

文号:鄂检(警衔)令字〔20××〕 第×号

(九)公文版头:《中共湖北省纪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

适用于以中共湖北省纪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名义,传达贯彻中纪委、高检院、省纪委关于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落实中纪委、高检院、省纪委有关决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关工作等。

文号:鄂检纪监〔20××〕 ×号

(十)公文版头:《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文号:鄂检纪委〔20××〕 ×号

(十一至十五)公文版头:包括《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纪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题会议纪要》等。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六)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通知》

适用于向省院各内设机构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事项。

文号:鄂检督通〔20××〕 ×号

(十七)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通报》

适用于对下级院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纪等方面情况检查的通报。

文号:鄂检发督察字〔20××〕 ×号

(十八)公文版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密传电报》

适用于文件涉密内容需发密传电报,由办公室主任定密,只从机要通道发送,不印制纸本文件。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一)省院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行文;省院指挥中心、举报中心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其他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行文。

(二)省院各内设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本院其他部门行文;可以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对口部门之间相互行文;可以向其他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行文。

(三)省院与其他同级机关、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同级机关办公室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或者法律规定外,不得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院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应由办公室协调,主办部门拟文,联合行文部门领导会签,报省院主管领导签发,或由办公室发文。联合行文应标识主办部门发文字号和印章。

第六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定密恰当。

(五)公文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机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二条 以省院和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业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法律适用的公文,须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审核。各业务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的公文及办理具体案件依法履行法律手续等程序性公文,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未经部门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把关,不得报院领导签发。

(一)办公室审核公文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定密是否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审核依照有关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业务部门审核公文参照办公室审核公文的重点。

(四)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公文审核部门进行初核。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办公室或者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签发:

(一)以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二)以院名义印发重要的或者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签发;公文涉及两位以上院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检察长签发;其他以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办公室经授权代院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院领导签发;或者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各内设机构就主管工作发文,由机构负责人签发;重要公文,需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五)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六)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七)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密级、份数及处理情况逐项详细记载。

经机要通信发送省院机关的公文,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统一签收分发。签收文件应逐渐清点核收,发现问题及时向递送部门查询;对外机关发来的公文拆封后,进行分类逐件、逐项登记,按照办公室确定的公文分发范围进行分发;对署名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或个人姓名的公文,不予拆封,登记后分送。

分发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公文,统一由各内设机构内勤签收取文,并负责公文的保管工作。收取的公文应与《公文分发登记簿》登记的公文逐件核对签收;收取公文后应分类逐件、逐项进行登记,及时处理好公文。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拟办、批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省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批办等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呈请分管院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研办。需要两位以上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按领导排列顺序倒传。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送省院分管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办公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室。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传阅公文一般应当按院领导排列顺序顺传,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跳传。需紧急办理的公文,在送承办部门办理的同时,复印传阅。院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需其他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应及时送阅。公文传阅应当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跟踪催办,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反馈公文办理进展情况。

(八)答复。需要答复的公文,应当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复核。已经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由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对公文的审批和签发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对文稿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等并详细记载。

(三)校对。公文正式印制前,由承办部门校对文稿清样。

(四)印制。经复核和校对的公文,由文印部门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绝密公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文印部门应当在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由承办部门或者机要部门分发。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院机关公文由文秘机要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省院机关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院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传、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内容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分立、撤销时,已经办结的公文应当及时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未办结的公文按业务分工,由承办部门负责继续办理、管理和归档。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向省院公文管理部门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部门,部门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签发稿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于翌年6 月底前向办公室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三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十条 省院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相关机关保存正式件和签发稿复制件。

第四十一条 省院签收的中共中央、湖北省委文件,应当于翌年6 月底前向办公室清退,并由办公室编造退文清单,向省委办公厅清退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院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诉讼文书处理规则,按照高检院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省院机关及各内设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外事公文的处理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3日制定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公文格式要求

(1)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2)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3)公文表格、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

(4)公文特定格式

2.公文版头样式(共18种)

3.发文字号规范样式

4.公文用纸样式(共11种)

附件1:

公文格式要求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New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六)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七)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版心内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

1. 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秘密★1年”、“机密★10年”、“绝密★30年”等。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一般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或者按规范顺序排列;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根据联署机关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鄂检发〔2013〕1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省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之间行文原则上不编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两个姓名之间空一字,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应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二)主体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如确需使用,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等。

2.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有多个主送机关的,一般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如“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从左至右横排,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中断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如:“2012年7月1日”。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7.印章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8.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9.附件:公文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三)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抄送机关间一般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除将“抄送”两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四)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如“-1-”;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五)二维条码

1.条码位置:对于没有版记的公文,条码印制在公文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置(以版心右下角为参照点);如公文带有版记,条码则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距版记下边缘3mm,距版心右边缘5mm。

如果公文不需要批量印刷,可以将条码打印在公文的右下角或将打印出条码标签贴在公文的右下角;电子公文的二维条码随版式一并生成,具体位置同上。

2.条码大小:建议尺寸宽50mm,高大于10mm、小于25mm,可容纳175个汉字的内容;如果内容超过175个字,条码可以适当加宽,但高度不能超过25mm,加宽后,条码的容量最多不能超过250个字。

3.条码内容必须与相应公文内容一致。

4.条码与其对应的公文具有同等的密级、紧急程度,对于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要视同其所对应的公文。

5.印制条码应确需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在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要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6.绝密级公文上的条码,标题字段应为空。

三、公文表格、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

(一)公文表格用法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装订在封三前,不得装订在公文最后一页(封四)上。

(二)公文标点符号用法

公文中标点符号用法应符合GB/T15834相关规定。

(三)公文计量单位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用法应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相关规定。

(四)公文数字用法

公文中数字用法应符合GB/T15835相关规定。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居中排布,其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2.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3.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4.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5.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6.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7.首页不显示页码。

8.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二)命令格式

1.发文机关标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和正文间有一条红色分隔线(0.35mm),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签名章用红色。

4.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三)纪要格式

1.纪要具体标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等,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2.纪要标志下空2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20××〕第×次”,并用圆括号括入,按届顺序编排,一般用3号黑体字。

3.纪要编号下空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4.在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下印1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5.分隔线下空2行编排正文。

6.一般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注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列席、记录等具体内容,用3号黑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会议时间、地点及出席、缺席、列席、记录人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每一项内容均另起一行。

7.纪要不加盖印章。

8.纪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其他要素与通用格式公文要素相同。

附件2:公文版头样式(略)

附件3:

发文字号规范样式

发文字号规范

一、以省院党组发文字号

(一)《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公文版头样式一)

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任免干部等。

签发人:党组书记或副书记

文 号:鄂检党请〔20××〕×号

鄂检党发〔20××〕×号

鄂检党任字〔20××〕×号

印 章:党组章

二、以省院名义发文的字号

(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公文版头样式二)

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全局性的重要决定、通知,会签文件等。

签发人:检察长或常务副检察长

文 号:鄂检发〔20××〕 ×号

鄂检会〔20××〕 ×号

印 章:院章

(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版头样式三)

1.适用于省院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签发人:院领导

文 号:鄂检〔20××〕×号

印 章:院章

2.适用于省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务议案。

签发人:检察长或由检察长授权分管院领导

文 号:鄂检〔20××〕×号

印 章:检察长名章

3.适用于转发高检院批准的高级检察官命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职务任免;省院及派出院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的职务任免。

签发人:检察长或由检察长授权分管院领导

文 号:鄂检干〔20××〕×号

印 章:院章

4.适用于省院各内设机构以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下发通知、通报,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等。

签发人:院领导

文 号:

办公室:鄂检发办字〔20××〕×号

鄂检发外字〔20××〕×号

政治部:鄂检发政字〔20××〕×号

鄂检任字〔20××〕×号

检察官协会办公室:鄂检发协办字〔20××〕×号

离退休干部处:鄂检发老干字〔20××〕×号

反贪污贿赂局:鄂检发反贪字〔20××〕×号

反渎职侵权局:鄂检发反渎字〔20××〕×号

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鄂检发侦指字〔20××〕×号

审查批捕处:鄂检发捕字〔20××〕×号

公诉处:鄂检发诉字〔20××〕×号

侦查监督处:鄂检发侦监字〔20××〕×号

刑事审判监督处:鄂检发刑审监字〔20××〕×号

民事诉讼监督处:鄂检发民字〔20××〕×号

行政诉讼监督处:鄂检发行字〔20××〕×号

监所检察处:鄂检发监字〔20××〕×号

控告申诉处:鄂检发控字〔20××〕×号

(群众工作处):鄂检发群工字〔20××〕×号

(案件管理办公室):鄂检发案管字〔20××〕×号

职务犯罪预防处:鄂检发预字〔20××〕×号

法律政策研究室:鄂检发研字〔20××〕×号

检察技术信息处:鄂检发技字〔20××〕×号

警务处:鄂检发警字〔20××〕×号

纪检组 监察处:鄂检发监察字〔20××〕×号

鄂检发纪字〔20××〕×号

鄂检发监解字〔20××〕×号

鄂检发监处字〔20××〕×号

新闻处:鄂检发新闻字〔20××〕×号

鄂检发政宣字〔20××〕×号

联络处:鄂检发联字〔20××〕×号

鄂检发监督办字〔20××〕×号

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鄂检发学院字〔20××〕×号

鄂检发政教字〔20××〕×号

计划财务装备处:鄂检发装字〔20××〕×号

机关党办:鄂检发机党字〔20××〕×号

印章:院章(鄂检任字:检察长名章)

(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公文版头样式六)

适用于印发省院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签发人:院领导

(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命令》(公文版头样式八)

发布强制性的指令性文件,首评和晋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警察警衔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等。

签发人:检察长或由检察长授权政治部主任

文 号:鄂检(警衔)令字〔20××〕 第×号

印 章:检察长手章

(五)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各种会议纪要

1.《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纪要》(公文版头样式十二)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公文版头样式十三)

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公文版头样式十四)

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纪要》(公文版头样式十五)

5.《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题会议纪要》(公文版头样式十六)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签发人:院领导

(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密传电报》(公文版头样式十九)

适用于院领导认为需发密传电报,由办公室主任定密,只从机要通道发送,不印制纸本文件。

签发人:院领导

(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通报》(公文版头样式十八)

适用于对下级院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纪等方面情况检查的通报。

签发人:院领导

文号:鄂检发督察字〔20××〕 ×号

印 章:院章

三、以省院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字号

(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文件》(公文版头样式四)

代院发布通知、通报等。

签发人:分管检察长或由分管检察长授权办公室主任

文 号:鄂检办发〔20××〕 ×号

印 章:办公室章

(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文版头样式五)

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工作事项,督办事宜,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签发人:分管检察长或由分管检察长授权办公室主任

发文字号:鄂检办字〔20××〕×号

(适用于请示、报告工作)

鄂检交办〔20××〕×号

(适用于下发通知、通报,督办事宜)

鄂检办发复〔20××〕×号

(适用于与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

印 章:办公室章

(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通知》(公文版头样式十七)

适用于向省院各内设机构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事项。

签发人:分管检察长或由分管检察长授权办公室主任

文号:鄂检督通〔20××〕 ×号

印 章:办公室章

四、以省院各内设机构名义发文的字号

(一)《湖北省人民人民检察院》信函(公文版头样式七)

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含各专门委员会)向高检院和省直单位对口部门行文,就主管工作向下级院对口部门发文,向外单位有关部门行文等。

签发人: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发文字号:

办公室:鄂检办〔20××〕×号

政治部:鄂检政〔20××〕×号

鄂检政任〔20××〕×号

检察官协会办公室:鄂检协办〔20××〕×号

离退休干部处:鄂检老干〔20××〕×号

反贪污贿赂局:鄂检反贪〔20××〕×号

反渎职侵权局:鄂检反渎〔20××〕×号

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鄂检侦指〔20××〕×号

审查批捕处:鄂检捕〔20××〕×号

公诉处:鄂检诉〔20××〕×号

侦查监督处:鄂检侦监〔20××〕×号

刑事审判监督处:鄂检刑审监〔20××〕×号

民事诉讼监督处:鄂检民〔20××〕×号

行政诉讼监督处:鄂检行〔20××〕×号

监所检察处:鄂检监〔20××〕×号

控告申诉处:鄂检控〔20××〕×号

(群众工作处):鄂检群工〔20××〕×号

(案件管理办公室):鄂检案管〔20××〕×号

职务犯罪预防处:鄂检预〔20××〕×号

法律政策研究室:鄂检研〔20××〕×号

检察技术信息处:鄂检技〔20××〕×号

警务处:鄂检警〔20××〕×号

纪检组:监察处:鄂检监察〔20××〕×号

鄂检纪检〔20××〕×号

新闻处:鄂检新闻〔20××〕×号

鄂检政宣〔20××〕×号

联络处:鄂检联〔20××〕×号

鄂检监督办〔20××〕×号

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鄂检学院〔20××〕×号

鄂检政教〔20××〕×号

计划财务装备处:鄂检计装〔20××〕×号

机关管理服务中心:鄂检服〔20××〕×号

机关党办:鄂检机党〔20××〕×号

省院保密委员会:鄂检保委〔20××〕×号

省院密码领导小组:鄂检密〔20××〕×号

印 章:处室章

(二)《中共湖北省纪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公文版头样式九)

以中共湖北省纪委驻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处名义,传达贯彻中纪委、高检院、省纪委关于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决策,落实中纪委、高检院、省纪委有关决定、指示、通知精神,部署有关工作等。

签发人: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监察处处长

文 号:鄂检纪监〔20××〕×号

印 章:纪检组、监察处章

(三)《中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公文版头样式十一)

以机关纪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奖惩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下发通知、通报等。

签发人: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

发文字号:鄂检纪委〔20××〕×号

印 章:机关纪委章

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如有新增文件字号,应报办公室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由办公室文秘科留存备案。

附件4:公文用纸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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