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湖北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5〕4号【发布日期】2015.03.03【实施日期】2015.03.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创新完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执法司法工作的制度机制,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务公开的目标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检务公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性事务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检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以及高检院有关规定,公开检察案件信息、政务信息、队伍信息。

(二)全面的原则。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予以公开,让

社会公众快速便捷地了解相关信息。

(四)规范的原则。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予以公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提高检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便民的原则。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和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和发展检务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检务公开的方式和内容

(一)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主动公开是将需要公开的内容通过检察门户网站(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博客、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及检察服务大厅等多种平台,采取发布信息、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专栏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开。

2.依申请公开是由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拥有知情权的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后,以适当的方式向申请人或相关人员公开。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分为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政务信息公开、检察队伍信息公开三大类

1. 检察案件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

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

案件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申请查询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申诉、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度、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预约申请阅卷或会见、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申请自行收集证据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查询行贿犯罪档案。

2. 检察政务信息,均为主动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年度部门预算、决算。

3. 检察队伍信息,均为主动公开。

队伍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院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及分工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三)公开内容的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或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

三、检务公开的程序

检务公开严格内部审批制,要求做到口径一致,避免相互矛盾、令出多头。原则上分为五个步骤:

(一)提出内容

主动公开的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提供,并确定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由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拥有知情权的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把关

按照谁办理谁审查、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技术处理和质量把关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内容的审核把关,重要工作信息或案件信息应当经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公开。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内容,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三)公开期限

主动公开发布的时间,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时限分为定期公开和长期公开。依申请公开回复的时间,应当是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公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发布途径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法律文书公开”栏目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回复和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栏目由新闻处负责对外发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荆楚公平正义网”上的“网上受理”和“约见检察官”栏目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办理和答复,其它栏目均由新闻处负责对外发布。

(五)意见反馈

提出公开内容的部门要高度关注社会评价,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对公开内容的意见与建议,并予以回应。

四、检务公开的平台

(一)新媒体公开平台。积极适应国家“互联网+”战略部署,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在检察公开工作中的巨大优势,巩固和完善以门户网站、博客、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为内容的五位一体“鄂检网阵”新媒体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咨询、在线交流、法律咨询、诉讼指引、律师接待等方面的检务公开功能和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整体效能。

(二)新闻发布平台。高度重视新闻发布工作,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召开重大活动新闻发布会、重点工作新闻通气会、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同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中积极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检媒关系。

(三)联络交流平台。通过“湖北检察手机报”、“检察联络服务平台”、“检察微信服务周报”等方式,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增强监督实效,探索向社会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每年两次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活动。

(四)服务公众平台。加强综合受理接待中心建设,丰富和完善具有报案、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等“七合一”功能的“12309”检察服务热线。加强接访、信函、电话、网络、视频、案件受理的“六整合”。配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查询电脑等硬件设施,开展“一站式”服务。将综合受理接待中心各项窗口服务功能整合在官方网站、微信等平台中,实现网上网下同步服务。加强派驻检察室、检察服务站和巡回服务组建设,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

五、检务公开的制度

(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各业务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做好法律文书公开工作,对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经审核后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予以公开。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发布。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10个工作日以内,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二)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各业务部门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实际需求,突出释法说理的重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探索对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出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进一步规范检察法律文书口头说理,提高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三)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检务公开程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业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诉讼环节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根据告知对象不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告知。告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所告知的内容均予以记载并附卷备查。

(四)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各业务部门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实行公开审查。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等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审查。研究制定公开审查的操作性指引,规范公开审查的程序。

(五)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案件管理办公室要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及时向提出申请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服务。新闻处要在“鄂检网阵”等宣传平台中设置查询功能,方便人民群众快捷查询检察机关对外公开的案件信息和工作动态。职务犯罪预防处要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工作,逐步扩大录入和查询范围,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和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六)风险评估和舆情引导制度。各业务部门应当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因公开而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新闻处要密切关注案件信息公开后的舆情态势,全面收集、研判检务信息公开引发的社会舆情,积极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

六、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务公开是促进执法公正、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院党组要把检务公开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抓紧抓实。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领导要加强对所分管部门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对符合检务公开条件,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不应公开而公开的,及时进行纠正。

(二)明确工作责任。联络处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案件管理办公室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要定期统计、通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工作。新闻处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舆情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处负责技术保障。各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三)纳入目标考核。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并与部门、个人评先评优挂钩。联络处要定期会同办公室、政治部、控申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新闻处对各部门检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履行检务公开职责、工作开展不力或制度不健全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予以完善。

(四)及时总结宣传。联络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新闻处要加强对全省检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建立重点培训和全面培训相结合的检务公开能力培训机制。要不断探索、总结和推广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建立新机制。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鄂检网阵”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