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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12〕14号【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4.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一部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案件管理工作是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创新的事业,这项工作做得好,对检察工作必将产生重大影响。敬大力检察长指出,构建案件管理机制,是新时期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防止检察权滥用的必需;也是强化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的监控评价,积极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创新要求。

省院通过积极争取省编办的支持,经省编办批准,于2012年1月正式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控申处加挂“案件管理办公室”牌子,核定政法专项编制4名,增加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同时明确了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十项职责,为全省案件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表率。

省院鄂检发[2012]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应按照省院确定的“全面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和挂靠控申部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模式,于今年5月1日前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经过努力工作,我省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设立情况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仍然有少数地区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动作迟缓,只是消极等待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至今未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有少数地区不按省院要求而采取独立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方式;还有个别地区虽从形式上设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但没有为此调配相应干警将导致今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省院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检察长要亲自抓,独立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必须按省院要求整改,未设立的立即设立(编制未批的可通过内部人员调整先行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切实配足配强相关工作人员,确保5月1日以后正式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为了解各地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进展情况,请各地如实填写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情况一览表,并于4月27日12时前将该表上报到省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指定内网邮箱。省院将于近期派出督导组,对一些地方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的地方将通报批评。

联系人及电话:

刘欢027-67888413

内网邮箱KSC@hb.pro

附件: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情况一览表

检察院

是否已挂牌

向编办 申报 的编制

已获编办 批准及 编制数

等待编办 批准(时间)

已调配 人员

尚未调 配人员

             
             
             
             
             

备注

 

注:

1、本表为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情况分地区统计表,请各地在“检察院”一栏分别列出地市级院和所辖县、区院名称,分别统计情况。

2、向编办申报编制的院请在相应空格内填写申报的具体职数、人数,如仅申报设立机构,未明确具体职数、人数,请在相应空格内打“√”。

3、已获编办批准的院请在相应空格内填写批准的具体职数、人数,如编办仅批准设立机构,未明确具体职数、人数,请在相应空格内打“√”。

4、等待编办批准的院请在相应空格内打“√”,如能确定获得批准的日期,请直接在相应空格内填写日期。

5、已经调配人员的院请在相应空格内填写调配的人数。

6、尚未调配人员的院请在相应空格内打“√”。如果院党组或院领导已经决定调配人员,但尚未调配到位的,请在“尚未调配人员”一栏填写决定调配的人数。

7、请直接将实施小院整合的院名称填写在“备注”栏中,不列入“检察院”栏。

8、独立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院,除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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