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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十星”检察官评选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10〕36号【发布日期】2010.06.04【实施日期】2010.0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当“十型”检察官活动的决定》(鄂检发[2009]51号),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型”检察官,即“信用型、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专业型、服务型、合作型、廉洁型、果敢型、文明型”检察官,其标准是从《基本准则》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是全体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办法所称“十星”检察官,其评选与“十型”检察官的标准逐一对应,符合标准即授予相应星级。

第三条 “十星”检察官评选应坚持以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提升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正面教育,强化正面引导,以评选、争创活动为载体,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践行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全面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 “十星”检察官评选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从检察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全面准确地进行评价,增强评选结果的科学性。

(二)坚持正面引导。注重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剖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保护好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群众公认。动员全员参与,坚持走群众路线,评选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全过程接受监督,确保评选结果充分体现民意,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五条 “十星”检察官评选的对象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十型”检察官应当符合下述标准:

(一)信用型检察官标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热爱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言必信,行必果,以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在社会交往中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学习型检察官标准:乐于学习,善于学习,通过提高学习力实现自我提高;钻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

(三)务实型检察官标准:立足本职,敬业奉献,求真务实,勤奋肯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创新型检察官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执法陋习,克服思想僵化、骄傲自满,开阔思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新举措,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造性地落实上级决策。

(五)专业型检察官标准: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科学理论指导具体的执法实践;钻研业务,具有特长,成为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

(六)服务型检察官标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多为大局、为群众、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七)合作型检察官标准:热爱集体,善于合作,彰显团队凝聚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大事讲党性、讲原则,小事讲谅解、讲友谊,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八)廉洁型检察官标准:公正执法,清廉严明,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钱物;不从事、参与有可能损害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

(九)果敢型检察官标准:坚定履行法定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捍卫法律尊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惑,不为人情所扰,不为权势所屈;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敢于及时纠正,勇于承担责任。

(十)文明型检察官标准:以人为本,规范文明,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

第七条 凡有下述情况的,不得授予相应的星级:

(一)政治纪律观念不强,党性观念、宗旨观念淡薄,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社会信用度差,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不得被授予“信用星”;

(二)业务学习不主动、不积极,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少于十五天,法律知识欠缺,综合素质不高,在各类考试中排名均居于后列的,不得被授予“学习星”;

(三)工作自由散漫,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上班时间忙私活、磨洋工,公私不分,公物私用,违规驾驶警用车辆,落实上级部署打折扣、讲条件,过分强调客观,消极应付、虎头蛇尾,不得被授予“务实星”;

(四)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对省院机制建设等方面改革创新任务消极应付、贯彻落实不力,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运行不畅,操作性不强,在一个部门或岗位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不得被授予“创新星”;

(五)不能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不能成为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的,不得被授予“专业星”;

(六)对群众耍特权、抖威风、逞霸道,脱离群众,对群众漠不关心、颐指气使、敷衍塞责、冷硬横推,甚至侵害群众利益,因个人行为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在上述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不得被授予“服务星”;

(七)遇事推诿扯皮,揽功推过,不团结同志、闹无原则纠纷,或者在执法办案、其他中心工作中因个人协调配合不好,出现较大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得被授予“合作星”;

(八)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或者在近五年内受过党纪、政纪、检纪处分的,不得被授予“廉洁星”;

(九)在工作方面出现较大疏忽,处理问题不当,酿成较大事端的,或者不敢承担责任,对工作失误、执法过错纠正不力的,不得被授予“果敢星”;

(十)不遵守检察礼仪规范和社会公德,检容检风不振,行为举止不端,语言粗俗,在公共活动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的,不得被授予“文明星”。

第八条 个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不得参加“十星”检察官评选。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且没有第七条、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授予相应的星级。

第十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详细的评选细则。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十星”检察官评选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评,每个参评对象对照评选标准,自我评定星级;

(二)互评,以科、处、局、队、室为单位召开全体会议,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测评,集体评定星级;

(三)政工部门审定;

(四)公示“十星”检察官人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公布“十星”检察官名单及星级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应填写《ⅩⅩⅩ人民检察院“十星”检察官(星级)评选表》,表格应记载上列程序,并由政工部门建立专门档案。

省检察官协会制作“十星”检察官评选手册,用于记载评选情况。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与年终总结同步进行,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十星”检察官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不符合评选标准的行为,取消授予的相应星级,两年内不得参加“十星”检察官评选。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评选为“十星”检察官的,由所在院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省检察官协会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全省‘十星’检察官标兵”,对象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十星”检察官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堪称楷模的先进模范,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择优层报省检察官协会参与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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