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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9.25【实施日期】2010.09.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精神,促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现就在全省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省招投标市场迅猛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运用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加强招投标监管,推进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从源头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要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意义,保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增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内容,查询时间原则上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2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下称《申请函》,格式见附件)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需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集中查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进行查询。查询申请单位须持《申请函》、单位证明,提请招投标活动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只对当次招投标活动有效。

(三)招投标活动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下称《告知函》);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查询结果,应当及时复核并予以回复。

(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告知函》,将作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重要评审依据。

三、认真履职,加强配合

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联席会,互通信息,总结提高。

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并确保查询结果的及时、真实和有效;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处置。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综合监管,依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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