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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32号【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宣传、贯彻《决定》为契机,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推动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准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需求,以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和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积极落实中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深入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法律监督调查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

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通过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严格贯彻落实省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当地政法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与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工作关系,对《决定》中涉及到各机关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的内容,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加大执行力度,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进一步创造法律监督的良好环境。自觉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之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落实检察保障。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监察与检察工作相互配合等机制。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沟通,拓宽宣传渠道,积极营造社会及群众支持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学习。深入开展学习,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省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决定》传达给全体检察干警。各地要组织检察干警原原本本地学习《决定》以及省院贯彻落实要求,深入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全面理解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要意义,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决定》的宣讲和学习结合起来,丰富学习形式,巩固学习成果,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上来。

(二)广泛宣传。组织一定规模和声势的集中宣传活动,省院将组织在《湖北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消息、开辟专版专栏、制作专题节目进行深度报道,印制《决定》单行本并编写宣传读本,编辑发行《人民检察.湖北版》专辑等,及时解读宣传《决定》精神和贯彻落实《决定》的做法;各地要广泛联系当地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过发表文章、开辟专栏、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制作专题节目、设立展板、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学习贯彻活动;组织专家学者及检察人员,通过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宣传和解读《决定》,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认知的广度和深度。

(三)推广经验。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对近年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谋划检察工作。注重总结在加强办案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方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对于法律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整改方案。省院和市级院要及时树立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律监督途径不畅、效果不明显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引导贯彻落实工作健康进行。

(四)完善制度。将《决定》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发挥制度的长远性、基础性作用。对《决定》中肯定的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推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要认真执行。省院拟对《决定》内容进行梳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规定。各地在贯彻落实《决定》中,要积极探索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法,同时严格执行省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和备案。对于省院已经制定出台的可操作性具体制度,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避免重复或越权制定。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完善机制、出台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省院提出建议,保证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在全省统一规范执行。

(五)理顺关系。加强与政法各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主动与公安、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联系沟通,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贯彻执行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切实开展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调借阅审判案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工作,坚持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协调研究等工作制度,就贯彻刑事政策、司法改革、执行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发挥打击犯罪合力;加强与各行政执法和监察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监察与检察工作相互配合等机制,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争取支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报告《决定》精神,争取重视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视察,落实重大事项督办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及时通报《决定》精神和检察机关贯彻情况;深化检务公开,贯彻落实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四、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决定》的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各级院党组、检察长要把贯彻落实《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计划,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省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院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科学决策、对下指导、督促检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责任。市州分院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既要把省院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传达落实到基层,又要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基层院要增强组织纪律性,既要严格执行上级院的各项指示、部署与要求,加强请示报告,又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和积累新鲜经验。加强贯彻落实《决定》的督促指导。省院和市州分院要全面掌握工作进程,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的部署落实、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省院。省院将在年底组织对贯彻落实《决定》情况开展检查,保障《决定》的落实和相关机制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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