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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05.14【实施日期】2009.05.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及其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就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通过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综合运用预防建议、预防调查、预防咨询、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方法,推动发案单位、配合有关行业系统、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工作责任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对预防工作共同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内设机构共同参与制定并实施检察机关预防工作阶段规划与年度计划;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抓好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各个环节预防任务的落实;在重大预防活动中,主管部门履行主抓职责,协办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负责的工作;坚持把预防工作同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三、预防建议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法律监督活动,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隐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治理防范的检察建议。预防建议由有关内设机构分别拟制,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以本级检察院署名发出。以预防部门为主拟制的预防建议,应当征求有关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可以介入典型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以提高预防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其他部门拟制预防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涉及预防事项与内容的,应当征求预防部门的意见。

预防建议统一归口预防部门管理。预防建议送达被建议对象后十五日内,预防部门应当会同参与拟制的有关内设机构主动了解落实情况;在收到被建议对象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并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监管机关)通报情况。

四、预防调查

预防部门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围绕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以及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统计、问卷、座谈、访问、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综合分析,提出预防措施。根据预防工作形势任务需要,可以组织着眼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具有的共性致罪因素、普遍发案现象的宏观分析调查;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和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预测分析调查;围绕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考察研究,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典型分析调查;突出一个时期或者一个区域内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的发案分析调查。

预防调查应当立项审批,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共同参与的,由预防部门统一计划,预先协调,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调查报告由预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检察长。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依照规定做好移送工作。

五、预防咨询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为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预防方式方法咨询。在法律政策咨询中,注重做好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等的论证活动和涉及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政策的论证活动,及时答复行业、部门、单位有关预防职务犯罪项目或者涉及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法律咨询。在预防方式方法咨询中,应当及时答复有关完善预防工作规划、制度,以及组织预防活动的专业性意见咨询;认真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预防行贿犯罪是治理贿赂犯罪的重要方面。建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回复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职务犯罪查办和举报的情况查询。

预防部门会同有关内设机构答复相关咨询,必要时,聘请专家答复相关咨询;涉及职务犯罪查办和举报的情况查询,由检察长指定职能部门按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回复。

预防部门应当建立预防咨询登记、管理制度,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对日常咨询、定期咨询、现场咨询、随行咨询、来人(信)咨询,以及网上咨询等不同形式的咨询提供相关服务。

六、预防宣传

预防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法制讲座、图片展览、印发宣传材料和向新闻媒体投稿、与新闻单位共同制作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宣传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做法和成果,营造舆论氛围,促进预防工作。

预防宣传应当面向社会,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社团、进学校、进农村。

经检察长同意,预防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可以与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专题、专项预防宣传活动。

七、警示教育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以增强公职人员廉政守法意识和普通群众反腐促廉意识为目的,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权力配置、运作和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

警示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对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亦应联系实际开展警示教育。

预防部门会同有关内设机构组织大型系列警示教育活动,会同监所检察部门指导、检查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设使用管理情况,会同侦查、宣传等部门编辑制作专题警示教育视听作品。预防部门应当适时收集、有关内设机构相应提供用于警示教育的个案、类案以及其他资料。

八、预防信息库建设

整体构建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系统、行业部门规章信息系统、职务犯罪社会信息系统、职务犯罪综合分析系统、职务犯罪预警系统。主要收集典型、重大的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以及其他与发现、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具有相关预防内容的当地同级的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资料及经济建设项目、重要行业规范和社会公共信息;预防经验、预防方式方法资料等。有关内设机构由联络员或者指定人员担负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报审及传递工作;按具体责任分工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信息库子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

侦查、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对一些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反映出具体部门、单位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和潜在危险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预防部门通报。

九、预防活动

推动发案单位开展预防。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会同发案单位进行发案原因分析,开展警示宣传教育,推动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在发案单位开展预防活动由办案部门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工作情况及其成效在预防部门备案。针对特别重大、突出典型案件开展的预防活动,由办案部门和预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配合有关行业系统开展预防。检察机关重点配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系统,深入分析其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在行业系统开展预防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检察机关主动协助公共投资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实施预防工作方案,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协助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预防,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联合社会团体、有关群体开展行贿犯罪预防。检察机关积极联合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商务代表、经纪人等有关群体,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联合社会团体、有关群体预防行贿犯罪的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服务党委决策预防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结合履行职能,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向党委提出有利于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改革举措和立法方面的建议。服务党委决策预防工作的活动,由预防部门提出,或者由预防部门与有关内设机构联合提出,经检察长批准,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内设机构协助。

十、预防工作组织管理

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统一领导预防工作,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预防工作,其他院领导抓好分管业务中的预防工作;有关内设机构共同参与的重大预防活动事项及其组织工作,由分管预防工作的院领导召集协调会议,确定区分相应的任务;日常预防工作的相关配合的联系事宜,由各部门联络员负责;主办检察官承办的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事项,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后,及时录入预防部门统计报表;预防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防工作阶段规划与年度计划(方案),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预防工作,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方法,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按相关规定移交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预防工作坚持阶段性部署与短期安排相结合,经常性工作与重大活动相结合,注重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严明预防工作纪律,接受服务单位及社会监督。预防工作应当如实统计,规范统计,及时统计。将预防理论研究纳入检察理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规划,做到预防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并重,加强省内外、系统内外的预防理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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