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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党组关于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11.27【实施日期】2021.11.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本院各部门党组织,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就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全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一体协同推动法院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1.准确把握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进一步厘清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法院党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维护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发挥“驻”的优势,扎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推动构建同向发力、协助联动的工作格局。

2.党组自觉带头接受监督。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示范引领作用,坚决支持、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各级法院党组要积极营造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的氛围,自觉带头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推动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律师

二、完善主动接受监督的体制机制

3.建立健全党组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制度。各级法院党组应至少每半年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组织专题会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单位本系统政治生态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要积极面对,认真研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4.完善党组书记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定期交换意见机制。各级法院党组书记应每月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就管党治党、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问题线索、执纪办案等交换意见,遇到重大、重要突发事件要及时交换意见,要经常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意见建议。

5.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与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心谈话制度。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就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交流,主动听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督促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见建议,协同推进分管部门和分管业务条线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

6.健全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追究制度。坚持将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法院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评价意见作为主体责任考核决定性指标,作为党建工作评先评优重要依据。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其派出机关或主动对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不严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以追责问责督促履职尽责。

三、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法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监督

7.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严格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党组会、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同步列席党组会和参加法院重要工作会议制度,主动将法院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审判执行案件等情况置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时监督之中。坚持党组重要决议、法院重要文件同步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主动服务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客观、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法院工作情况。

8.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选人用人监督。党组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要主动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尊重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否决或暂缓意见;对干部选任过程中发现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核查,支持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法院党组履行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职责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全程派员参加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拟任职人选的协管考核考察工作;对各中级法院履行监督协管职责不到位,导致用人失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支持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协助省法院党组对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问责处理。

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监督

9.推动审判执行管理信息共享。各级法院立案、审判管理、执行部门要加强对审判执行案件的实时动态管理,对发现的压案不立、迟滞立案、案件严重超审限以及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一律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主动将审判执行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中。

10.实行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同步通报机制。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标识,定期汇总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承办法官拒不执行类案标准,不落实类案强制检索,涉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同案不同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持续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1.加强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倒查。对通过审判管理、个案审理、案件评查或受理信访举报,发现院庭长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违反规定超越职权监督管理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线索,要主动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置办理,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一案双查”,既追究法官具体审判责任,又追究院庭长违规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12.推动形成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合力。各级法院督察部门应定期开展对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将情况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及不如实记录等违纪违规问题,各级法院党组要毫不手软、坚决果断处理,倒逼规定刚性执行。

13.实现纪律监督与错案追究、法官惩戒程序有效衔接。要建立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改判案件评估定责和备案机制,准确区分办案能力、审判瑕疵和违法审判责任,对按法定程序认定为错案且需要追究承办法官纪律或法律责任的,及时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入调查案件背后的深层次违纪违法问题。加强错案追究、法官惩戒程序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程序有机衔接,既落实法官惩戒相关要求,又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14.加强审判监督线索移送。对省法院通过审判审级监督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以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联名移送有关法院同级纪委监委查处,并定期将情况报告省纪委监委。

五、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狠抓司法纪律作风建设,保持惩治司法腐败高压态势

15.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各级法院党组要充分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四种方式”依规依纪处置问题线索,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严肃查处法院内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谋私牟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以及故意操弄程序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组书记要坚持做到重要案件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亲自主持研究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处分处理意见。对涉嫌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程序移交监察调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律师

16.保障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权充分行使。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调取监督监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及其他证据材料的要全面准确提供;对通知法院内部相关人员谈话或询问的要无条件配合,不能人为妨碍派驻纪检监察组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工作。要认真开展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移交审判执行案件的评查,提高评查效率,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出具评查报告。

17.维护纪律处分严肃性权威性。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常开展对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法院政工部门要及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通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干警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处分结果运用情况,确保处分执行到位。

18.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紧盯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暴露的机关作风顽疾,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常态化开展对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逐案点名通报曝光。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入开展全省法院“窗口”部门纪律作风专项监督检查,深入整治立案、信访、法警等窗口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

19.持续推动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各级法院党组要围绕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和以案促改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查找廉政风险隐患,狠抓司法顽疾整治,做到一案一警示、一案一整改。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持续推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六、大力营造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氛围

20.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全面邀请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全省法院系统业务培训制度,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提高审判执行业务能力提供便利,帮助破解“外行监督内行”难题。

21.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引导。持续教育引导法院干警清醒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自觉置身于监督之中,置身于纪律规矩约束之下,做到习惯于被监督、习惯在受监督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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