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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律师

二、前述河南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用中国银行银行卡或存折开户行在河南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用中国银行银行卡或存折在河南省范围内的开户支行。

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河南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材料,也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方式提交立案材料,还可以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就近在河南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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