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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豫司文〔2011〕211号【发布日期】2011.09.06【实施日期】2011.09.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司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是做群众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做好群众各项工作,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就可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大局,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律师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扩大覆盖面。依法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巩固、充实、完善。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作用。确保全省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建立并正常运转。结合企事业单位特点和实际,鼓励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要求,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团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沟通、联系,共同指导和推动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及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旅游区等行业或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努力化解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真正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吸收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不同行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按照专群结合的原则,在全省大力推进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11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2012年底力争使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都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强化人民调解员管理,按照人民调解员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调解员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考核奖惩,不断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加大培训力度,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普遍轮训,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以及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实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宣传法律政策,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二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组织专项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排查。同时,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对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就地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对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报告,防止酿成事端。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调解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结合实际,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建立、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六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六统一”(统一标识、徽章、印章、程序、制度、文书)的标准,大力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逐步形成一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保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自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之后提出申请等不符合司法确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申请及其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着重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其他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着重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可执行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等情形。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决定书的形式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得收取费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或者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在人民调解法的框架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尊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色优势,防止人民调解工作的行政化、仿司法化和模式化倾向,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帮助解决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借助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对于专业性、法律性、政策性较强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与调处。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民法院相结合,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室工作,人民法院应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司法行政机关应提供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提高协议履行率。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

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此外,人民调解法还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法关于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对于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不留缺口。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同时,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八、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协调与配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争取政策、经费支持,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分类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倾向和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大力宣传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发挥模范示范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司法所建设,为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切实提高指导工作水平,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评比考核,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时,应当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本属性,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既不能以审判权取代人民调解自治权,也不能混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界限,做到指导方式合法灵活,指导深度合理到位。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机构设置、工作安排、人员培训、发展规划和职责分工的统筹安排。律师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应当坚持常态指导和动态指导相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理、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等常态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客观情势,针对民间纠纷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形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模式的发展变化,适时加强指导,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民间纠纷、特别是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行巡回指导的工作方式。实行巡回指导,着眼于方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行巡回指导,还应当注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妥善采取专项指导、就地指导等动态、多元的指导措施,确保指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兼)职人民调解指导员,对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专项指导,及时沟通信息,专题研究,制定对策,及时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通报、信息沟通、研究工作等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在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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