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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10.16【实施日期】2008.10.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

(二)公正高效原则。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切实做到快速办理。

(三)简易程序与简化程序相结合原则。对于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启动快速办理机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始终予以供认。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快速办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但团伙犯罪除外;

(三)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六)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因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四、侦查机关立案后,应当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快速侦查,并在卷宗封面粘贴快速办理标识,填写快速办理案件流程登记卡附卷。

五、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七日内提请逮捕,并在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在三十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快速办理案件流程登记卡,依法快捕、快诉。同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程序审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并及时告知侦查机关。

七、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至迟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八、审判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移送的快速办理案件后,三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立即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并公告开庭审理时间,做好开庭前的其他准备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及时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九、对符合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审判机关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审结;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可适当延长,但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刑事辩护的律师,认为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书面向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建议。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审判机关为快速审理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公函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好指定手续,并在指定函上注明系快速办理案件。

十二、指定辩护律师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函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审判机关取得联系,并切实履行好辩护职责。

十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律师

(一)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要求到案。

(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非羁押诉讼案件的审查把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非羁押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采取非羁押诉讼可行性进行风险评估,对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审判机关要依法受理案件并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于提起公诉的非羁押诉讼的案件,除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的以外,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认为有必要变更为逮捕措施的,应当先受理案件再决定逮捕。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要根据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和案件情况选择适用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十四、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应加强联系与配合,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解决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十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敏感的刑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十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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