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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5.06【实施日期】2005.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惩治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高法〔2003〕203号)第八条修改为:

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需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的,其数额按以下标准认定: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属“数额巨大”。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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