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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4]100号【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也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高法〔2013〕55号)、《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豫高法〔2013〕193号)、《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2013〕450号)等文件,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理解精神实质,做到融会贯通,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总结经验,努力提升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要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培训,强化上下级指导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立案决定,应加强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在查办和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怠于行使职权的,应督促其履行职责;发现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四、进一步强化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认定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投诉时起,即应注意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人数、欠薪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地对劳动者人数、欠薪数额、犯罪嫌疑人的支付能力、逃避支付的方式及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和认定,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快审快结。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适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案件,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守法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以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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